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共资源配置 > 住房保障
第六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