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

 

第六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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