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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