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共资源配置 > 住房保障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