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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