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