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八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书;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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