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290097工单处理意见
您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留言,我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房屋登记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县房屋登记工作相关规定予以答复:
一、房屋转让相关法规政策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事实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二、我县房屋登记现状
1985年全国房屋普查资料是我县房地产档案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原因,采集的土地使用权信息不详细,土地使用权证明有多种版本,有征用土地协议、宅基地使用证、城乡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用地执照等,90年代后期才陆续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县城和乡镇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并存,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同时存在,导致我们对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性质难以界定。
2008年7月《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对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有了明确规定,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我们无法确定土地性质,又要避免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流转到城镇居民,我局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因此将土地使用权证列为《办法》中应当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处理建议
鉴于您所应映的情况,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无资料证明该宗土地的权属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土地,因此建议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转让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如果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手续。
衡阳县房产管理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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