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摘抄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摘抄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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