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摘抄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摘抄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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