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摘抄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摘抄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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