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衡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二)收入、财产符合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稳定就业达到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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