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衡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县住房保障部门是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符合相应要求和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 3A 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其他具体资质条件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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