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情况汇报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后,为落实会议精神,按照政府领导安排,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了督查,从现场督查情况来看,当前工作推动有力度,但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急需解决。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乡镇政府公租房建设项目有12个。目前,有10个乡镇已经开工建设,并有3个乡镇(樟树、库宗、潮江)已经主体竣工,2个乡镇(金兰、渣江)还未动工。其中,没有办理国土使用证且属于新征地的项目有2个(曲兰、金兰)。
2015年坐落在乡镇的公租房项目有41个(10个乡政府、16个学校、7个乡镇卫生院、8个国土所),报批报建情况具体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情况
已经办理国土使用证的项目有12个。分别是5个学校(井头中心小学、六中、职专、演陂中心小学、金溪中心小学),7个乡镇医院(渣江镇、金兰镇、集兵镇、台源镇、大安乡、岘山乡、潮江乡卫生院)。
未办国土使用证的项目有27个。属于新征地的项目有9个,分别是3个乡镇政府公租房(岣嵝乡、栏垅乡、樟木乡)、1个学校(关市中心小学)、5个国土所(樟树、岣嵝、界牌、金溪、大安国土所)。属于原有土地未办证有18个,分别是7个乡镇(大安、井头、岘山、板市、杉桥、界牌、台源乡政府),8个学校(二中、四中、五中、大安中学、大安中心小学、金兰中心小学、关市中心小学、演陂中学),3个国土所(杉桥、集兵、三湖国土所)。
需要更换国土使用证的项目有2个(界牌中学、中心小学)。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
已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有27个。4个乡镇(岘山、界牌、板市、大安),14个学校,7个乡镇卫生院(渣江镇、金兰镇、集兵镇、台源镇、大安乡、岘山乡、潮江乡卫生院),2个国土所(大安、金溪国土所)。
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有14个。2个学校(关市中心小学、金兰中心小学),6个乡镇(栏垅、井头、杉桥、台源、岣嵝、樟木),6个国土所(樟树、杉桥、集兵、岣嵝、界牌、三湖国土所)。
(三)施工图设计办理情况
已办理施工图设计的有16个项目。4个乡镇(岘山、界牌、板市、大安),7个学校(六中、金溪中心小学、演陂中心、演陂中心小学、金兰中心小学、界牌中心小学),5个乡镇卫生院(渣江、金兰、集兵、台源、潮江卫生院)。
6个国土所设计已出图,因规划手续未办理,没有交图。
二、存在问题
1、有5个乡镇政府(岣嵝、栏垅、樟木、曲兰、金兰)项目建设用地属于新征地,新征地报批手续要在省、市报批,需要缴纳报批费用,项目建设单位无力承担。
2、有18个项目建设用地在所在单位院内,一直未办理国土使用证,现在需要确权办证。
3、施工许可办理费用过高,项目施工单位难以承受。
4、合济、罗家塘棚户区改造已经动工建设,但没有任何资料和手续,难以通过省、市督查和审计。
三、几点建议
1、根据省市要求,我县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任务分配要报省市住建、国土、发改部门备案。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前段项目实施情况,对年度项目指标分配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具体见附表),请各项目建设单位务必抓紧建设,省市县将根据项目任务进度进行年度跟踪考核。如果不能按规定完成建设任务,将严重影响我县来年的指标争取。同时,省市县依据上报的项目进行立项、土地报批及后续配套资金分配。
2、按照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设行动要求,在设计方案中要设计保温墙体、双玻璃两项内容。但从我县实际情况出发,为节约建设成本,这两项内容只在设计方案中体现,在实际建设中不予以实施。县财政评审中心要对这两项内容进行单列,同时在招标公告中要表明这两项内容不列入建设项目和费用,对这两项内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
3、新征地项目需要缴纳以下费用:一是交给省里的部分,新建设用地有偿费20元/平方米,防洪保安基金2元/平方米。二是耕地开垦费30元/平方米,20%交到省里,80%交给县里。三是交给县里的部分,耕地占用税20.8-26元/平方米,交给县地税。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金60-80元/平方米,交给县人社局。建议对5个乡镇政府(岣嵝、栏垅、樟木、曲兰、金兰)公租房项目的新征地费用交给县里的部分缓交,在三年内从该部分项目公租房租金中提取。
4、有18个项目建设用地是在原单位院内的土地上,该部分土地原来已经通过征地,并支付了相关征地款项,已成既成事实,但一直没有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国土使用证也没有办理。建议将该部分建设用地办理国土证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予以确权办证,并免交相关费用。
5、办理施工许可按政策要求需要向县里缴纳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造价4%)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造价5%),这两笔费由项目施工单位缴纳,在工程结束后予以退还。建议县里降低收费标准,安全文明措施费按总造价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收取,这两笔费用在工程结束后退还给项目施工单位。同时,施工图审查,建议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相关审查费用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拨付。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41号)和《湖南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的通知》(湘政发〔2014〕97号)文件的要求,棚户区改造需要准备前期资料,主要是户主信息、被拆迁房屋的照片资料、拆迁方案和拆迁协议、项目工程的招投标文件等。建议县高新区、城乡投等棚户区改造项目单位成立专班,补齐相关资料和手续,以便顺利通过省、市督查和审计。
7、对坐落在乡镇的公租房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为缩短招投标时间,减少请招标代理公司的费用,建议该部分项目简化项目招投标程序。由乡镇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几家本地有资质的建设公司,由县建工局进行资质审查,请招标代理公司委托邀标,以抽签的形式确定中标单位。单个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控制在1万元以内。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乡镇公租房建设项目,按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办理,建议开辟绿色通道,缩短招投标时间。
8、请求落实省市审计整改意见。一是对去年省、市审计出2013年至2014年的配套资金918万元,建议县财政内部进行调剂,以备省、市复核。二是根据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保障性住房工作经费不得在专项资金中提取。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已经明确,县保障性住房中心工作经费原则上按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总额的1%的标准予以安排(参照其他市、县区1%—3%的比例,取最低比例)。建议县保障性住房中心工作经费从土地出让金、住房公积金的收益部分和保障性住房租金中提取。
9、根据《衡阳县建筑房地产业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办法》(蒸政发〔2014〕22号)、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实施程序及工作要求》等规定,县政务中心根据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的安排制定了《衡阳县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实施方案》,提请以县政府名义作规范性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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