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我单位承办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问题“界牌阳光陶瓷厂粉尘污染”已全部完成整改,现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映的问题
投诉人反映我县“界牌阳光陶瓷厂作业期间产生的粉尘污染空气,影响居民生活”的情况部分属实。
二、调查核实情况
我县4月27日收到中央环保督查组交办件后,市、县两级政府和环保部门高度重视,4月28日,我县环保部门就组织监测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监测。4月29日,衡阳市常务副市长何录春率衡阳县常务副县长王苏龙以及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深入衡阳阳光陶瓷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督办,检查发现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无外排。根据衡阳县环境监测站2017年4月28日对该企业的废气监测结果表明: 1、2线和3线脱硫塔排气筒烟尘排放浓度分别为26.6mg/Nm³、17.3mg/Nm³,标准值为30mg/N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39.4mg/Nm³、33.9mg/Nm³,标准值为50mg/Nm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94.7mg/Nm³、46.6mg/Nm³,标准值为180mg/Nm³。同时对该公司上、下风向进行了6次无组织排放采样,结果为0.099、0.122、0.197、0.295、0.144、0.439,标准值为1.0。另外,该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于2017年4月12-13日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三、查处和整改情况
经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现场监察发现衡阳阳光陶瓷有限公司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该公司扩建的第三条年产200万平方米琉璃屋面瓦配件系列产品项目生产线未经“三同时”验收,已投入生产;2.原压坯车间空气粉尘较多,袋式除尘器废气收集不彻底;3.企业尚未安装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
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环境问题,我县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是责令扩建的第三条年产200万平方米琉璃屋面瓦配件系列产品项目生产线停止生产;二是处以3万元罚款的决定。目前该企业停产措施和罚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同时我县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扩建的第三条年产200万平方米琉璃屋面瓦配件系列产品项目生产线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停产到位,2017年5月15日前采取措施对原压坯车间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收集处理,2017年12月31日前安装脱硫塔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投入运行。同时定期在公司大门口公布第三方监测公司的监测结果。
四、目前现状
目前,衡阳阳光陶瓷有限公司第三条生产线和煤气站已各加装除尘器一台,压坯车间安装了防尘门帘,第二条生产线脱硫塔加高4米,第三条生产线脱硫塔加高9米,布置安装了雾化系统,在线监控设备已安装运行,2017年6月第三条生产线通过“三同时”验收。
五、下一步工作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衡阳阳光陶瓷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管,督促该企业加强管理,维护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发生,实现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衡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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