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资金管理的通知

蒸教字[2015]1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资金管理的通知

 

县属各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弘扬中学、江山中英文学校、创意信息工程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落实党的惠民政策,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根据《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湘政办发[2004]26号)、《衡阳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衡教通[2011]45号)、《衡阳县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蒸教字[2011]19号)文件精神,就全县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的发放和管理,重申几项规定:

1、不准违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严禁照顾关系,凡国家公职人员的子女原则上不得享受国家政策资助。

2、不准违规操作。坚持“学生申请—学校审核—校内公示—打卡发放”四步走,中间环节缺一不可。

3、不准改变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资助标准。普通高中全年生平2000元,可分三个档次评定:1档3500元/生·年,约占受助学生的10%;2档2500元/生·年,约占受助学生的30%;3档1500元/生·年,约占受助学生的60%。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全年1250元/生,小学全年1000元/生。幼儿园全年1000元/生。

4、不准变“助”为“奖”。不得改变资助款性质,使之变成奖学金,应将该项资金完全用于对特困家庭子女的资助。

5、不准现金发放。普通高中由学校直接支付,乡镇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由各乡镇中心学校统一支付,一律实行打卡发放。农村户籍学生资助款支付到其家长的“一卡通”上,城镇户籍学生资助款支付到其监护人在银行办理的资助卡上。

6、不准抵交代扣。严禁将资助款抵作学生生活费或其他费用。

7、不准延迟发放。补助款的发放时间,在县局拨款到帐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及时打卡发放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

8、不准弄虚作假。对受助学生的资格审核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以李代桃。

9、不准截留挪用。对补助款的发放必须要足额发放到位,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挪用资助专项资金。

上述规定请各单位务必遵照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将交由局纪委立案查处,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和幼儿园将取消其当年资助款,且两年内不再安排资助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民办幼儿园还将取消其国家奖补资金和其他一切国投款项。

 

衡 阳 县 教 育 局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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