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免费向公众开放,是为了保障公民群众基本的文化权益,属于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设立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作为文化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保障,严格管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显得十分重要,涉及到文化惠民工程的实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性质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为基本补助资金,用于文化馆免费开放所需基本支出给予补助;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每年中央补助10万元,省级每年配套资金5万元,共计15万元。
二、使用原则
严格按照财政部、文化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98号)的通知要求,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使用范畴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馆免费开放的正常运转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公益性群众文艺活动;
(二)举办公益性培训讲座和展览宣传;
(三)全县文化骨干辅导;
(四)业务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美术书法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四、申报及审批
文化馆接到县财政局下达的通知单后,将在10日内通知各办公室申报资金。
1、制定2017年免费开放工作方案;
2、编报2017年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支出情况; 3、经领导班子会议审议批准。
五、监督检查
(一)县文化馆每年将把《衡阳县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县党政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文化馆接受县财政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况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3、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5、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6、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7、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等资料;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取得成效
免费开放的工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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