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概况

    1、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长期规划;

    (三)负责处理县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负责指导全县区域性、行业性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

    (五)负责培训和评聘劳动人事争议专、兼职仲裁员和调解员;

    (六)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制订本县劳动人事争议仲仲裁工作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院里文字起草、信息收集、信访接待、统计报表、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工作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调解、庭审纪录和开庭前辅助性工作;承担法律文书校对、装订、送达,案卷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监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完成上级和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立案庭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收件、审查、受理、立案工作;负责入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咨询解释工作;负责立案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完成上级和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调解仲載庭

负责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审理、裁决和调解文书、仲裁文书制作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外地委托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全县重大涉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负责指导乡镇、企业等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评聘和培训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员;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工作,培训专、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负责专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聘用的初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定;完成上级和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2018年,我院是一级预算单位。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46.43万元,其中,经费拨款46.43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46.4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7.41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28万元,工伤保险0.23万元,生育保险0.11万元,工会经费0.12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5.16万元,养老保险费5.93万元,医保缴费1.86万元,住房公积金3.28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6.43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8年基本支出年初预算数为46.43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8年项目支出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16万元。

2、“三公”经费预算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3、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我院没有做政府采购预算。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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