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英南学校厨房设备配备项目谈判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7月29日
衡阳县英南学校厨房设备配备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公告邀请供应商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衡阳县英南学校厨房设备配备项目
2、采购编号: HYX2020-A040 代理编号: YQ2020-HW018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套) | 采购预算(元) |
整包 | 厨房设备 | 一批 | 530000.00 |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整包 | 厨房设备 | 具体详见谈判文件 | 质保期:一年 交货时间:2020年9月1日前。 交货方式:中标人须负责运费、安装、验收、税费、保险等所有费用。 | 付款方式:全部送货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5%(凭增值税发票付款),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否 |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
(l)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具有有效期内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授权委托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2);
6、《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1)。
注:上述所有资料在递交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且复印件字迹、公章印鉴清晰,不接受影印件印鉴。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时间: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5日17:00止(每天8:30-12:00,15:00-17:0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
3、递交地点: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写字楼一期325房(建设银行旁边乘观光电梯上三楼)。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衡阳县教育局
地址:衡阳县蒸武路8号
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734-6589922
采购代理机构: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写字楼325房
联系人:李富华电话:15273440687
附件1: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衡阳县英南学校厨房设备配备项目,采购编号:HYX2020-A040代理编号:YQ2020-HW018]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有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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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此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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