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乡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樟树乡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

 根据《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乡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确保完成参保底线任务,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目标任务数:群益村1624人,樟树村2467人,永禄村2591人,樟树坳社区1261人,连政村2807人,罗洪村2905人。(暂定,根据县里任务数适时调整。)

二、组织领导

根据市县工作安排,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樟树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邹勇任指导员,乡长龚响亮任组长,人大副主席陶震任副组长,欧英华、贺健等同志为成员,小组下设医保筹资工作办公室,欧英华、贺健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乡医保工作的开展、协调、审核、考核等工作。

 三、参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本乡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省医保局 省税务局 省财政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规定,2023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

(三)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我县认定的重度(指一、二级)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同缴同补,由县医疗救助资金给予50%的资助,个人只需缴纳剩余的50%。

3、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相关部门认定的动态新增困难对象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参保缴费时间。

1、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乡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因特殊原因可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不得中途参保、不得享受医保待遇;已参保缴费的不得退费。

2、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3、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4、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5、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6、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参保缴费方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片区)、村(社区)参保;非我县户籍的常住人口在我县居住地乡镇、村(社区)参保。对在我县以外统筹区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可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不能提供凭证的必须缴费参保)。

2、参保缴费时间中的第2点“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到乡镇(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医保窗口或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3、参保缴费时间中的第3-6点规定的特殊情形对象参保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六)工作完成时间及奖励办法

各村(社区)参保缴费工作进度分四次:第一次为2022年10月3日完成年度任务的30%,第二次为10月13日完成年度任务的60%,第三次为10月23日完成年度任务的90%,第四次为11月3日完成年度任务的100%;对每次进度完成任务的奖1000元,未完成任务的罚1000元;对每次该阶段超额完成下一阶段任务的再发放特别贡献奖1000元。奖励经费纳入乡财政所预算,根据考核结果,经党政班子审定后发放;罚款在年底考核,转移支付时一并结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村(社区)、各包村领导干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做到各尽其责,相互协作,密切联系。民政办负责提供相关特殊群体人员名单;纪检监察负责医保收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医保筹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及指导监督。乡卫生院要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机制,让广大群众能感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实惠。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性,把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有序地推进,做到思想认识不松懈、目标要求不降低、措施力度不减弱。

(二)广泛宣传,注重效果。各村(社区)要结合会议、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走访入户等方式广泛宣传。村干部在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时,要向参保户宣传清楚、解释到位,明确2022年医保参保标准(350元/人)和整户参保政策。各村、各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行业优势,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筹资目标任务。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参保信息上报要层层把关,

村组干部与居民,村与乡要认真结算,做到票据与现金、收缴金额及参保人数完全一致,参保人数据信息与其户口簿及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要做好委托代缴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或挪用医保专项资金,各村要明确医保专干管理收缴医保专项资金,以村为单位统一和乡镇结账。

(四)完善机制,落实奖惩。党委政府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年度各村考核范围,与年度转移支付挂钩,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各村医保参缴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排名。对领导重视、操作规范、目标任务完成的村,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将予以通报批评和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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