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乡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乡2023年农业保险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办险种
具体开办险种 按照县政府办下达的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23年我乡的险种有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棉花、油菜、能繁母猪、育肥猪和森林保险(公益林),以及特色农业保险油茶林、仔猪保险,各险种的投保数量见附件。
二、投保方式
以《农业保险条例》为投保依据。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以村(社区)、组为单位投保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投保清单、单证到户,以村(社区)公示。属于规模大户的,保险公司应单独出单承保,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其中水稻保险应分早、中、晚分别签单承保,养殖业保险按实际养殖批次及每批次实际养殖数量分别签单承保。
森林保险要充分运用林权改革成果,被保险人必须是林权证持有人。
三、保费补贴比例、保费标准、保险责任
(一)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且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水稻规模经营户保险金额:每季苗期-分蘖期(含)为440元/亩,孕穗期-抽穗期(含)825元/亩,成熟期1100元/亩。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44元。
水稻分散农户保险金额:每季苗期为360元/亩,分蘖拔节期675元/亩,成熟期900元/亩。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36元。
保费缴纳: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乡财政补贴10%,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缴纳20%。
(二)棉花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150元,蕾铃期为250元,吐絮期为300元。
保险费率:8%,即每亩收取保费24元。
保费缴纳: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乡财政补贴10%,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缴纳20%。
(三)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苗、死杆、倒伏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180元,蕾薹期为220元,成熟期为300元。
保险费率:3%,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缴纳: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乡财政补贴10%,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缴纳20%。
(四)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金额:每头为15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9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乡财政补贴10%,养殖户、养殖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15%。
(五)育肥猪保险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省级财政保费补贴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3〕6号)文件精神,育肥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户愿保尽保。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个体死亡的,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蓝耳病)、附红细胞体病、弓形虫、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囊尾蚴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等疾病。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由于发生第1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保险金额:每头为800元。
保险费率:5%,即每头收取保费40元。
保费缴纳: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乡财政补贴10%,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缴纳15%。
(六)公益林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者推定死亡的,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为500元。
保险费率:2‰,即每亩收取保费1.2元。
保费缴纳: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乡财政补贴10%以及农户自缴部分15%。(根据《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4〕1号文件精神,乡财政补贴10%以及农户自缴部分15%部分由林业局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支付)。
(七)油茶林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茶林死亡、推定死亡,且受损株率达到20%(含)以上且爱损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或直接造成40%(含)以上生长结果期的油茶林当年挂果期内挂果率低于10%(含);或直接造成20%(含)以上盛果期的油茶林当年挂果期内挂果率低于5%(含)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干旱、雹灾、冻灾、暴雨、暴风、洪水、内涝;
3.泥石流、山崩、山体滑坡、地陷、地震;
4.主要病害达到重度为害:炭疽病、软腐病、煤污病、茶苞病;
5.主要虫害达到重度为害:油茶角胸叶甲、广西灰象、油茶织娥、油茶毒娥、黑跗眼天牛、茶籽象甲、铜绿丽金龟、油茶尺蠖、油茶叶蜂。
保险金额:细苗期和幼年期每亩1000元;结果期、盛果期每亩2000元。
保险费率:1%。细苗期和幼年期每亩收取保费10元;结果期、盛果期每亩收取保费20元。
保费缴纳:县财政补贴40%,油茶生产大户、企业或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自行缴纳60%。
(八)仔猪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仔猪
死亡时,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附红细胞体病、弓形虫、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囊尾蚴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等疾病;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理赔标准: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对应赔偿比
例。
仔猪保险每头赔偿比例
尸长(厘米)/重量(公斤)分段 | 赔偿比例 |
20(含)cm -30(不含) cm ;2kg(含)-8kg(不含) | 50% |
30(含)-40(不含)cm ;8kg(含)-15kg(不含) | 100% |
40cm(含)以上;15kg(含)以上 | 0% |
保险金额:每头为200元。
保险数量确定:以母猪存栏头数为参考基数,投保时仔猪实际存栏头数作为投保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12元。
保费缴纳:县级补贴30%,养殖户、养殖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缴纳70%。
保险期限和观察期: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载明的起始日起到进入育肥期时止,保险期间为60天。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日内(含)为保险仔猪的疾(疫)病观察期。保险仔猪在观察期内因疾(疫)病造成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费收缴
制定好本乡镇农业保险工作推动方案,明确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和待遇,分配各村(社区)预算控制数及出台全年承保、理赔管控制度。通过宣传发动、会议安排、检查督导、激励考核等多种形式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充分发挥协保员作用,做到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农户和规模大户百分之百自缴保费,特色农业保险做到被保险人百分之百据实投保。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保费由各乡镇保险专干以村(组)为单位收齐,统一交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1.政策性农业保险事关国计民生、千家万户,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根据我乡工作需要,乡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组长:王灿,副组长:廖晓军,成员:廖海龙 赵和洲 彭建义 尹小存 陈辉,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廖海龙;及农业保险技术服务指导小组,组长:王灿,副组长:聂玉文,成员:廖海龙 彭建义 尹小存 罗玉宏 陈辉,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彭建义;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技术服务指导小组办公室均设二栋一楼2106,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
各村(社区)参照乡级做法,组织具体落实,明确村级协保员,负责抓好本区域农业保险工作。
2.乡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乡财政对推进全乡农业保险工作牵头负总责,牵头全乡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负责与政府其他部门、保险机构的沟通协调。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布局调整等发展规划,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指导农业保险防灾减损、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提供农业保险需要的农业生产经营、防疫检疫等相关数据;指导乡镇农业综合服务部门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和培训工作。
乡林业站负责提供林业发展规划,为森林保险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指导森林保险防灾减损、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提供森林保险需要的生产经营、防疫检疫等相关数据;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做好森林保险宣传和培训工作。
乡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对接承保机构做好本辖区内服务事项,协助做好保费收缴、保单发放、标的验标、理赔报灾、灾情鉴定、政策宣传、乡镇及村协保员管理等工作。
(二)深入宣传贯彻《农业保险条例》。通过电视、电台、栏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悬挂横幅、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农业保险条例》。各承保机构要根据县农保领导小组的安排,统一宣传口径,配合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政策宣传家喻户晓。
(三)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一是落实一个固定办公场所;制定一套工作制度并悬挂上墙;配备一套办公桌椅;安装一部固定办公电话;设置一个宣传信息发布栏;配备一台打印机及电脑;悬挂一块乡农业保险办公室牌子;配备一些必要的查勘理赔工具。二是规范乡保险专干及村协保员管理,确定乡农业保险专(兼)干共计6人,已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原则上一定三年,中途不得随意变换,确需变换,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各村(社区)协保员1人/村(社区),报乡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专干、协保员的工作职责为协助本乡政府、村(社区)、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投保和农户保费的收缴工作、接报案并协同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按时统计上报承保、病虫害防治、理赔等业务台账信息。专干、协保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准进行虚假承保、理赔或误导性说明、宣传以及收取保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做到承保、查勘、理赔“五公开、三到户”和“三公示”。通过加大宣传,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严格按流程操作,以村(组)为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应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确保承保到户。乡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接到灾情报案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做到定损到户并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保险公司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款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做到理赔到户。按时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
(五)严格执行“两个禁止”规定。一是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的;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的。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六)确保承保手续齐全,符合逻辑,为理赔提供前端支持。 一是确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险人姓名、农户身份证号码、保险标的名称、种养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齐全准确。二是确保“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三是确保“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赔款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七)按期完成承保签单工作,确保标的保险期间与作物生长期相符,为及时履行理赔责任提供支撑。
1.种植业保险:早稻保险必须在5月25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中稻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晚稻必须在8月15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棉花保险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油菜保险必须在12月10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2.养殖业保险:必须在12月10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3.森林保险:必须在当年内到期后及时续保,完成承保工作。
4.油茶林保险:必须在11月底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5.仔猪保险:必须在11月底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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