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文件精神,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乡、养殖大乡、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十四五”期间,以正常年份全县猪肉产量在6.87万吨时的生产数据为参照,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8.5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7.6万头。各乡镇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采用统计局2021年第三季度末发布的能繁母猪存栏数据,结合当地生产实际,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

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乡(镇)政府发预警函。县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乡(镇)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县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县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一)确定规模猪场保有量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全数备案,按照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2021年10月我县备案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我县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乡镇规模猪场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及以上的规模猪场,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5000—9999头的规模猪场,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省农业农村厅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对年设计出栏3000—4999头规模场,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2月底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对年设计出栏500—2999头规模养殖场,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对养殖场进行监测的实际情况确定产能调控基地。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各乡镇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监测预警。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核定的我县数据情况,开展生产监测并向各乡镇反馈相关数据,县农业农村局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二)强化督导考核。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制定不同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乡镇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2年2月底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将定期组织考核各乡镇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三)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各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猪粮比价低于5:1)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含养殖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应加强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生猪产能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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