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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