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HYDR-2021-00006






蒸政发〔20215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修订的《衡阳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167


衡阳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必要性效益性进行评价和审核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依法、公正独立、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预算评审、结算评审。县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实行项目全过程评审或单项评审。

第五条  预算评审分为工程预算评审和部门预算项目评审。其中工程预算评审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评审、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和施工图预算评审;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对拟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实施的专业技术评价和审核。

估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拟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概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申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确定建设工程招标上限值的依据。

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六条  结算评审是对项目单位办理竣工价款结算的评价和审核。

结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一)具体范围包括:

1、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以及与信息化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3、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经营性项目;

4、财政预算管理需要进行评审的其他项目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政府性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具体规模标准如下:

1、工程类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类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项目;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咨询服务类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信息化建设以及与信息化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参照工程类项目规模标准。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规模标准以单项项目预算价或结算价为准,建设单位不得拆分项目或人为分期实施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核或委托造价咨询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审核,项目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执行我县财政评审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项目预、结算,并将完整资料和结果报县财政局预算管理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备案县财政局预算管理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加强规模标准以下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项目情况按年度项目总数不低于20%的比例予以抽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在实施前,当进行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评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进行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评审的,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接受结算评审如有应急抢险等特殊项目项目单位经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准后方予受理结算评审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的财政投资项目,由县财政局或主要出资方牵头组织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二)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和竣工结算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审核;

(三)执行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情况审核;

(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五)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填制《衡阳县财政投资项目预(结)审批表》(附件1、2,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根据项目评审类别所对应的评审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收集整理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

(一)项目单位将已签批的《审批表》及评审资料报送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二)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初步审核项目资料达到评审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

(三)项目受理后,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程序组织评审;

(四)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初步评审意见,与项目相关方交换意见;

(五)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定案并提出评审意见;

(六)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将评审意见报县财政局相关领导审批后,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资料报送要求:

(一)评审资料由项目单位提供,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送审后,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变更已送审的项目内容及资料,确需增加或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程序办理;

(二)项目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先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结算评审;

(三)建设工程项目办理竣工结算评审,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192号省长令)等相关要求,项目单位应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初审;

(四)项目单位委托造价咨询等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委托费用应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不得突破相关概算;

(五)项目单位应对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初审结果准确度、服务质量及执业操守等综合评价,根据评价情况支付咨询服务费;

(六)被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执业操守和廉洁纪律,保证服务质量,并对其出具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七)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工程变更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审批的,相关工程变更不纳入工程结算。超过概算,按相关规定需要调整的,应向原批复机构申请调整概算后,再办理竣工结算评审。超资金预算的项目,须落实资金来源并由县财政局相关部门同意后方予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按本办法规定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对按本办法规定未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预(结)算和资金管理

(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和整改;

(三)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意见实施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配合县财政局预算管理机构,开展具体项目预算支出标准拟定工作;

(三)根据财政预算管理需要,承担部门预算项目评审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结算的评审工作;

(五)依照有关时效管理规定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或意见;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七)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系统)财政投资评审实施方案,履行本单位(系统)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督促责任;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及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财政投资评审实施方案,履行本单位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组织实施责任;

)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当积极配合;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及时反馈,逾期不反馈,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涉及保密项目的,评审相关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虚报冒算严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衡阳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蒸政发〔2019〕6号)同步废止。


附件:1.衡阳县财政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审批表

         2.衡阳县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审批表

         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报送清



附件1

衡阳县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评审审批表

项目实施单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

类别

□新建工程     □改扩建工程   □维修工程     □装修工程     □其他

工程预算造价

万元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⒈上级补助         万元

(指标文号           )  

⒉本级财政安排     万元

⒊单位自筹         万元

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理由、政策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   审核审批意见

主管业务股室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盖章)

县财政局审核   审批意见

主管业务股室审核意见




                              (盖章)

分管财评领导审批意见


政府常务副县长    审批意见



附件2

衡阳县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审批表

项目实施单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类别

 □新建  □改扩建  □维修  □装修  □其他








工程结算     评审申报金额















工程项目

建设概况


预算财评评审文号


预算财评          评审金额


合同金额


工程变更情况

变更办文号


变更审批金额


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是□        否□

已落实金额


行业主管部门

审核审批意见

主管业务股室 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主要负责人   审批意见  



     (盖章)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主管业务股室 审核意见


            (盖章)

主管副局长审批意见


分管财评领导 批示



附件3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报送清单


一、估算评审申报资料

1.衡阳县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评审审批表

2.项目建议书

3.投资估算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尽量提供)

二、概算(部门预算)评审申报资料

1.衡阳县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评审审批表

2.立项批复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4.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

5.项目概算书

6.电子资料(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项目概算书等)

7.其他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评审申报资料

1.衡阳县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评审审批表

2.立项批复文件

3.概算批复文件及概算书

4.工程设计图纸

5.招标控制价及清单工程量计算书

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现场原始地形地貌图(只要求新建项目提供)

7.招标文件(拟发布)

8.有关会议纪要

9.电子资料(预算书、设计图、招标文件等)

10.其他有关资料

四、结算评审申报资料

1.衡阳县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审批表

2.立项批复文件

3.概算批复文件及概算书

4.工程施工设计

5.经项目单位审核并签章的竣工图纸

6.承包单位编制的项目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及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现场原始地形地貌图(只要求新建项目提供)

7.招标上限值评审报告及工程量清单

8.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补遗及招标答疑,其中:投标文件中套价部分需提供纸质版本和软件电子版本

9.中标通知书

10.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

11.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含隐蔽工程签证及影像资料),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工作联系函、监理通知单

12.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

13.工程会议纪要

14.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

15.电子资料(施工图、竣工图、投标报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

16.其他有关资料

未达到立项标准,项目单位应提供本单位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相关资料。信息化建设类项目评审资料报送参照上述清单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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