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DR-2021-00005
蒸政发〔2021〕2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衡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衡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总体要求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事件分级
1.6 响应分级
2.组织机构
2.1 县级应急指挥部
2.2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2.3 乡镇(园区)应急处置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2.5 现场指挥编组
3.指挥处置
3.1 信息报告
3.2 现场处置
3.3 信息发布
3.4 恢复重建
3.5 调查评估
4.保障措施
4.1 救援力量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储备
4.4 技术装备
4.5 信息化
4.6 应急通道
4.7 避难场所
5.基础工作
5.1 风险防控
5.2 风险监测
5.3 风险预警
5.4 宣传教育
5.5 预案管理
6.附则
6.1 表彰奖励
6.2 责任追究
6.3 预案衔接
6.4 解释实施
附件
1.总 则
1.1 编制依据
为切实做好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总体要求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优化突发事件现场决策指挥和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协同、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能力现代化。
1.4 工作原则
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必须坚持党政同责、权责一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坚持专业处置、科技支撑;坚持预防为主、精准治理;坚持群众路线、共建共治。
1.5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原则。原则上,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县级和乡镇(园区)负责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1.6 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二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三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四级响应由县级主责部门决定启动,由县级主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各类突发事件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乡镇(园区)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县级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启动应急响应后,与响应级别对应的党委、政府及主责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依法依规、有序有力、科学高效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
2.1 县级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应急办)是县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全县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指挥调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园区)应急指挥部、县级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衔接武装部、武警中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公共卫生类和社会治安类突发事件由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处置,必要时其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可坐镇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处置。
2.2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指挥处置相关领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依法指导协调或协助乡镇(园区)应急指挥部开展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有关行业、领域县级主责部门,作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其他负有有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乡镇(园区)应急处置机构
各乡镇(园区)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应设立或明确应急处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应对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由乡镇(园区)或县级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到场应急力量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或执行指挥数名。主要负责现场决策会商;协调调动本级应急资源;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授权发布事件信息等。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或提供支援。
2.5 现场指挥编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的现场指挥编组,明确工作组设置及负责人。一般可选择设置综合组(综合会商组、综合信息组)、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处置指挥部)、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电力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综合组(综合会商组、综合信息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2)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处置指挥部)。由突发事件主责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的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3)治安交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交警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核查伤亡人数;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通信电力组。由工信部门牵头,会同通信管理、电力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供电。
(6)新闻协调组。由宣传部门牵头,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7)救灾救助组。由属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捐赠、援助事务。
(8)专家组。由主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咨询。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3.指挥处置
3.1 信息报告
3.1.1 报告职责
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研判和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县级应急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为:0734-6817119。突发事件事发地区政府、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按规定第一时间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县乡两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信息,信息报送应当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的全过程。消防救援(119)、医疗救治(120)、公安(110)、交警(122)等紧急报警中心,在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当同步向同级网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紧急报警中心报告。
3.1.2 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或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 报告要求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直有关单位(部门)、事发地乡镇(园区)应当立即如实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应急管理局及主责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重大及以上或特殊敏感的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按规定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县级部门向对口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应当与县应急指挥部保持一致。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 现场处置
3.2.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不发生次生事件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政府(园区)履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主体责任,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信息。
县政府组织事发单位、基层组织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抢险除险、人员疏散、引导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信息。
3.2.2 现场管控
以突发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将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确保现场处置工作安全有序。
(1)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消防救援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专业应急队伍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属地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控。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该区域。区域内抢险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件。
(2)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属地政府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属地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理。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防护建议、物品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3)外围管控区,为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社会面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和管理,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并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通知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该区域实行远端交通临时管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件现场。必要时,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理信息。
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县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
3.2.3 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及时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害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公共卫生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组织伤亡人数的核查工作。对涉嫌不报、谎报、瞒报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实施异地管辖;及时公开人员伤亡情况。
(5)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交通工具。
(6)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援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场所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重点单位、主要部位和主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公安和武警部队,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各类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具体措施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2.4 社会动员
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3.2.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有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
3.3 信息发布
3.3.1 发布要求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
3.3.2 发布时限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党委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部新闻协调组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3.3 舆情引导
未经批准授权,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事发地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3.4 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园区)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救灾救济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园区)应当及时采取救灾救济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做好因灾伤亡、受灾人数、财产损失等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并如实汇总上报,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支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3.4.3 灾后重建
事发地乡镇(园区)或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评估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制定恢复重建方案,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重建工作。
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事发地乡镇(园区)或责任单位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县级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园区)提出申请,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灾后重建计划,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3.5 调查评估
3.5.1 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类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等,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追责问责,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处理。
3.5.2 灾害评估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组织自然灾害主责部门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分析致灾因素,核定损失情况,评估应对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或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 保障措施
4.1 救援力量
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格局,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对标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定位,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增加编制员额,锻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力发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者消防队,建设覆盖城乡的消防救援体系。县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可参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装备保障标准建设,委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管理,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训共练、合作救援。
(2)依法将人武部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本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落实抢险救灾军地协调联动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军地应急预案对接机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应急队伍联建共用机制、应急联训联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联动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提升军地联合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能力。
(3)县级应急管理、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住建、城管执法、能源、林业、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在乡镇一级,开展以"六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在村一级,推进以"三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服务站(点)建设。推行灾害风险网格化管理,建立农村灾害信息员队伍。
(5)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在社会力量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本级应急救援基地。
(7)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门类齐全、数量充足、专业权威、经验丰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指挥决策、现场处置、调查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作用。
4.2 财力支持
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将应急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列入专项资金。
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
4.3 物资储备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商粮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县应急物资标准和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优化应急物资储备、调运方式。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园区)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行业、本部门、本辖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4.4 技术装备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县科工信局制定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4.5 信息化
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执法监管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处置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县应急指挥部会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园区),建立健全通信、指挥调度、视频会议、预警信息发布等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保障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和各乡镇(园区)配合,加强本县应急移动通信与指挥系统建设。县公安局牵头,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加强本县各级各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公安、自然资源、交通、交警、消防、水利、林业、农业、住建、气象、城管执法、教育等专业部门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完善应急指挥决策业务系统。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各部门配合将各系统接入县应急指挥部系统中,全面提高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4.6 应急通道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挥高铁优势构建应急救援力量快速输送系统。
4.7 避难场所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住建、林业、体育、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各乡镇(园区)分工负责,依据规划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5.基础工作
5.1 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调查制度。各单位、各乡镇(园区)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责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各单位、各乡镇(园区)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5.2 风险监测
各单位、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水旱、地质、气象、地震、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行业领域的监测资源和基础数据库,推进卫星遥感、雷达监测、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在安全风险网络监测预警系统集成应用,构建空、天、地一体化全城覆盖的灾害事故监测网络,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5.3 风险预警
各单位、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分级预警体系,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运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各类渠道,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精准发布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的预报预警能力,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预警级别确定、预警信息发布、预警措施实施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5.4 宣传教育
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开展常态化应急疏散演练,支持引导社区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5 预案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本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及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县卫健局牵头负责本县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及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本县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和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专项应急预案由主责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公布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省属企业应急预案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其他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各乡镇(园区)根据应急预案或者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附则
6.1 表彰奖励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政府、各乡镇(园区)及其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6.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6.3 预案衔接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各乡镇(园区)应当依据本预案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方案。
6.4 解释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衡阳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2.衡阳县应急预案体系及职责分工
附件1
衡阳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衡阳县应急预案体系及职责分工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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