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地震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HYDR-2021-01012




蒸政办发〔2021〕11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地震应急预案(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衡阳县地震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衡阳县地震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地震灾害分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组织机构及职责

2.5  专家组

2.6  乡镇(园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4.2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措施

4.6  其他地震事件处理

5.善后处理与救助

5.1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5.2  次生灾害防御

5.3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5.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5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5.6  恢复重建

5.7  新闻报道

5.8  应急结束

5.9  后期处置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指挥平台保障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6.4  避难场所保障

6.5  基础设施保障

7.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培训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编制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与实施

附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应对突发地震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的主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县人民政府请求市、省、国家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和支援,在其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5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指重要地区包括衡阳县城镇区,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衡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地震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成员为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科工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生态环境衡阳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国网衡阳县公司、县商粮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邮政局、共青团衡阳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新闻办、县文旅广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本县处置和预防地震灾害的领导机构,负责当发生地震灾害时,在衡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在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跨本行政区域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与地震应急救灾相关的其他重要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对地震应急新闻稿进行审核,组织新闻发布会,指导抗震救灾宣传;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承担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组织编制全县地震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接受、安排县域外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地震灾害救灾救助捐赠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地震灾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速报;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收集、汇总震情、灾情;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震后危险房屋鉴定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与地震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按照县委统一部署,统筹指导地震灾害的相关信息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督促指导县直主要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牵头稳妥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灾区特种设备质量。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县教育局:组织学生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教和培训演练;协调指导做好震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类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和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人员。

县财政局:安排、拨付并监管使用救灾资金,及时向中央财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生态环境衡阳县分局:提供灾区重大环境风险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指导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燃气保障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工作;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指导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县水利局:组织开展水情监测及水利工程防守,协助开展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排险除险等工作,指导震损水利设施修复。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度成品油;组织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省级猪肉储备稳定市场;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负责救灾应急、生活必需品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

县民政局:调配救灾物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对符合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发布灾区旅游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等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灾区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

县邮政局:组织邮政、快递企业开展灾区寄递服务,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保障邮政快递业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邮政机要通信畅通。

县武警中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共青团衡阳县委: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和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等工作。

国网衡阳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2.4  现场组织机构及职责

2.4.1  前方指挥部

发生地震灾害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前方指挥部,由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前方指挥长,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灾区所在乡镇(园区)党委、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前方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等任务,落实本级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现场工作组

前方指挥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前方指挥部综合工作,督促落实工作任务,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调度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地震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相关乡镇(园区)政府,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调运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粮局、县发改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相关乡镇(园区)政府,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加强对灾区消费品和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生态环境衡阳县分局、武警衡阳县中队、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卫生,做好灾后卫生防疫,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衡阳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相关乡镇(园区)政府,制订组织抢修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方案和指导实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地震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科工信局、县公安局、生态环境衡阳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武警衡阳县中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8)救灾捐赠及涉外事务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委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县商粮局、县发改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等。

(9)灾损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地震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10)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委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5  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县级地震应急专家组,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6  乡镇(园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园区)党委、政府参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置,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局对地震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与跟踪,并报送市地震局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地震局根据市地震局的预测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危险区,组织震情预警、预防跟踪工作,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由县人民政府通知地震重点危险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部署防震工作。

在短期地震预测的基础上,按照市地震局提出的临震预测意见,县地震局组织临震震情跟踪工作,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通报预测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宣布预测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测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作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预警预防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预警预防机制示意图

3.3  预警支持系统

县地震局负责前兆数据的收集、管理,并根据省、市震情分析成果,提供震情速报。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中期预报"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情作出预报;"地震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县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急响应分级见图2。


             报                    启

                   告                    动









图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示意图

4.2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其他特殊地区,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抄送省地震局;Ⅳ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抄送省地震局。

Ⅰ级和Ⅱ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将震情和灾情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应急预案,宣布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震区的抢救和抢险工作。

市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局发布的震情和灾情通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我市震情震害状况,并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震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协调部署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Ⅲ级响应

根据省、市地震机关的震情报告,确定震害为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启动市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在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的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组织协调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Ⅳ级响应

根据省、市地震机关的震情报告,确定震害为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并抄送市地震局。启动县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市、县地震局协助震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县人民政府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部署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报告启动市级地震应急预案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地震局向省、市地震局和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速报震情。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并依照有关规定,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4.4  指挥与协调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不同处置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保持联络,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5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4.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调度消防、工程抢险、矿山救援、建筑、市政等救援力量,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地震救援队伍、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困(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做到科学施救。

4.5.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指导灾区做好水源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应急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5.5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等原因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

4.5.6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公私财物,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5.7  开展社会动员

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4.6  其他地震事件处理

4.6.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轻微有感,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地震。发生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督导有关部门和村组做好维稳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6.2  平息地震谣言

出现地震谣言,给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县公安局应调查分析谣言起因;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县人民政府作好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4.6.3  震情异常戒备

对于发现重大短临异常或者提出重大短临预测意见的情况,由县地震局报请市地震局协助做好地震短临跟踪监视工作。

4.6.4  应对毗邻地区

邻县、市、区发生地震,使我县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时,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并组织地震应急相关工作。

5.善后处理与救助

5.1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并由专家组现场会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同乡镇(园区)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5.2  次生灾害防御

各部门加强监控,排查灾害隐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水灾、房屋倒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5.3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县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流动测震台,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分析处理地震序列,对地震和前兆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对重大异常进行核实与判断并收集宏观异常。经过专家组充分会商,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5.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的活动。

5.5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等。

5.6  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

5.7  新闻报道

县内发生地震时,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拟定新闻报道方案和发布内容,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后,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9  后期处置

5.9.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9.2  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做好保险理赔。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培育地震灾害专业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乡镇(园区)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6.2  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地震局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6.4  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新建必要的、符合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6.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发改部门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7.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衡阳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2  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7.3  宣传、培训

应急管理、地震、科技、教育、文旅广体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8.2  预案管理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但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

8.3  预案编制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本县地震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乡镇(园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相关工作内容。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相对应的支撑性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

8.4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湖南省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2.应急指挥机构图









附件1

湖南省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应急指挥机构图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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