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DR-2021-01005
蒸政办发〔2021〕9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衡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衡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灾害救助准备
5.县级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5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发布实施
附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衡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衡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全过程应急管理。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抗灾救灾工作。
县人民政府设立衡阳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商粮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工信局、生态环境县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广电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团县委、国网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1 县减灾委
县减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衡阳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按有关规定执行。
2.2.2 县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县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2.4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全县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地震监测速报;负责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舆情应对;负责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牵头组织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县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自然灾害受损情况的调查、统计报告,帮助、指导农业防灾救灾和灾后农业复产。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湖泊、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内涝抢排工作,负责统计全县城市内涝因灾损失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县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级下达和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程序组织调出。根据自然灾害程度,启动衡阳县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预案,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商品投放市场。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县教育局:指导受灾乡镇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县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
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县广电台: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县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情况的预测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并及时报告。
衡阳县人武部:组织、协调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衡阳县武警中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团县委:负责支持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国网衡阳县供电公司:组织指挥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统计报送全县电力设施受灾情况。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统计报告本公司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3.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乡各级应急管理机构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园区)应急机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经审核、汇总后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1人以上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园区)应急机构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3.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园区)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 对干旱灾害,受灾乡镇(园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1.5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0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并抄送县相关部门(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相关乡镇(园区)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5.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Ⅳ、Ⅲ、Ⅱ、Ⅰ四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40户以上140户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至3%;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0.5%至1%。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应急部门,请求省、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县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上2000间以下或140户以上650户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3%至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1%至2%。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应急厅、市应急管理局、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应急厅、市应急管理局、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乡镇(园区)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园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至10%;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2%至3%。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按照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县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县应急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报告,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8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5000间以上;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0%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以上。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请求省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粮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由县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乡镇(园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督促乡镇(园区)落实有关救灾政策和措施,县应急管理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县财政局组织对专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人民政府及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乡镇(园区)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 县应急管理局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6.2.3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将因灾倒房台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应急部门。
6.3.2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向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6.3.3 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园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园区)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发改、教育、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广电、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县、乡镇人民政府(园区)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救灾资金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存储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7.1.4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7.2.1 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和偏远山区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县、乡镇(园区)、村(社区)三级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及时采集和上报。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1 县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县应急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无人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4.3 县人民政府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村(社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1 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园区)、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 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3 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7.1 建设县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指挥场所,配置先进的应急通讯、网络传输、数据采集等软硬件设施,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互联互通的救灾应急平台体系。
7.7.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衡阳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和"全国消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减灾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园区)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原则上每3年重新修订一次,但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乡镇(园区)应急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发布实施
附件:衡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衡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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