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HYDR-2021-01011




蒸政办发〔2021〕7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衡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衡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目  录


TOC \o "1-2" \h \u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经费、装备和物资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8.责任追究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实施

附件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衡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非煤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衡阳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

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上级和县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参与救援,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组织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启动突发灾害的社会救助机构,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提供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和专家参与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国土资源监管信息。

县住建局:指导、协调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社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中有关人员的工伤赔付、伤残人员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卫计部门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提供医疗技术和救护力量支援。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国网衡阳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2.3  专家组

县指挥部办公室联络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其指定同志担任,事发地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县直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专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省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7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疗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7)调查评估组:负责事故调查、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开展应急救援评估工作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等,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实施重点监控。

县应急管理局、县指挥部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非煤矿山所在乡镇(园区)党委、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非煤矿山企业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县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该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一般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等四级。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辖区非煤矿山事故,或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县指挥部在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非煤矿山事故,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市、县指挥部在国务院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采取保护措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品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4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会同县委宣传部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园区)党委、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工作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县乡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6.2  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资、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3  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县卫健局要协调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6.4  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5  经费、装备和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有关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支付到位,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企业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8.责任追究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没有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下一的,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1)制定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衡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描述

     2.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3.衡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图











附件1

衡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描述


衡阳县境内已发现的资源有39种。其中探明储量的7种,主要矿种有高岭土、钠长石、煤、铁、钒、铅、金、绿柱石、重晶石、花岗石、石灰岩。

高岭土矿藏分布在界牌和岣嵝一带,境内高岭土矿藏矿床浅,易于露天开采或浅井开采;铁矿主要分布在演陂黄龙桥、杉桥白石坳、关市大竹林;钒矿主要分布在洪市礼梓山;饰面花岗石主要分布在井头镇大云村、井头社区和关市乡源江村;石灰岩主要分布在金兰镇金狮村、库宗桥镇牌楼村、演陂镇德胜村和泰华村。

根据我县非煤矿山企业的周边环境、生产工艺和作业方式,通过对比类似矿山在以往生产活动中所出现的事故,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本矿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将存在以下9种主要危险因素,按其危险度的高低排列,依次为:

一、爆破伤害

在采矿活动中,要经常使用炸药及雷管等爆破器材。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是在人为控制下发生的,不会造成危害。但是,在爆破作业的全过程中,包括装药、充填、起爆及盲炮处理各个环节,都会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会造成群伤群亡的重大恶性事故。

常见的爆破危害有早爆、迟爆、爆破震动、爆破冲击波、爆破飞石等。

产生爆破伤害的主要原因有:

1.爆破设计不合理;

2.炸药及爆破器材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

3.爆破作业后没有检查或检查不彻底,未清理出未爆炸的残余炸药;

4.起爆工艺不合理或违章作业;

5.装药工艺不合理或违章作业;

6.警戒不到位,信号不完善,安全距离不够;

7.无爆破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不规范或违规操作;

8.爆破前后未按照规程要求运送、保管、加工、使用爆破器材;

9.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

10.岗位操作规程缺乏或缺少应有的培训;

11.管理协调不到位;

12.大雾天、雷雨天或夜间爆破;

13.其他原因。

二、边坡破坏

边坡破坏的类型有散落破坏、垮塌(坍塌、崩落)破坏、滑动(滑坡)破坏、流动破坏、倾倒破坏以及地面塌陷等,但主要是滑坡与坍塌危害。

造成露天矿产生滑坡或坍塌的主要原因有:地质条件(包括岩土类型、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等)、开采方式、采场参数、推进方向及边坡管理等。

导致露天矿滑坡或坍塌的主要原因有:

1.边坡工程地质条件与岩土性质差,特别是有弱面存在;

2.进行掏底开采;

3.推进方向不合理,形成弱面倾向采空区的不良交切状态;

4.气候等影响,包括降雨、积雪、地表水等;

5.采场参数设计不合理;

6.未按设计要求施工;

7.边坡维护和管理不到位,特别当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边坡失稳征兆时,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8.未进行除险作业,存在浮石、险石。

三、高处坠落

工人在采场上部从事穿孔和爆破作业,如果不注意安全,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在采场上部检查、观察边坡情况,或进行除险作业时都有可能因防护设施不全,不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违章作业或行为不慎而导致高处坠落伤害。

四、物体打击

因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足、思想麻痹、作业人员精力不集中、违章作业,边坡上存在"伞檐、浮石",或其它物体落下打击下部人员,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因此,物体打击属主要危险因素,应认真加以防范。

五、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是生产过程中必须重点加以注意防范的危险因素。车辆伤害通常是指由于发生坠车、撞车、翻车、撞人、车载物体坠落而伤人的事故。

造成车辆伤害的主要原因是:

1.道路参数设计不合理,主要是纵坡太陡、路面过窄、转弯太急等;

2.未按设计要求选择运输设备;

3.未按设计要求作业,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不到位;

4.雾天或夜间工作,司机视距受影响;

5.运输设备存在缺陷,带病运行;

6.雨天工作,路面太滑;

8.路面质量太差;

8.司机与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技术不熟练或违规操作,特别是超速和酒后驾驶;

9.装载过满,矿岩超过车箱上缘;

10.缺少安全标志;

11.缺少挡车桩等安全设施或设施防护功能差;

12.陡坡地段无防护措施。

六、机械伤害

产生机械伤害的作业工序主要有穿孔、铲装、运输、维修等。产生机械伤害的主要机械设备有钻机、挖掘机、装载机、空压机等。

可能产生机械伤害的主要原因有:

1.违章操作或疲劳操作;

2.设备安全性能缺陷;

3.设备陈旧或维修、保养不及时;

4.作业环境差,如大雾、炮烟、尘雾、夜间照明不足等影响视距和能见度;

5.维修人员作业水平差或不按章维护;

6.安全培训不够或缺乏;

7.机械转动、传动部位未设防护栏(罩);

8.设备运转时,擦拭设备;

9.未配备或不使用劳动护品;

10.其他原因。

七、触电(雷击)

八、容器爆炸

容器爆炸在矿山发生几率很低,但并非没有可能,比如空压机储气罐因质量缺陷、罐体受损或安全附件缺少或失灵等而爆炸。

九、冒顶片帮

十、尾矿库常见风险

1.库区由于先期问题或使用后的人为活动(开挖、弃土等)造成滑坡;

2.尾矿坝存在以下风险:渗流控制有缺陷,浸润线过高造成渗流破坏;边坡过陡或筑坝材料不当造成边坡失稳;防洪标准或防排洪设施能力低造成洪水漫顶;基础软弱或处理不当造成基础破坏;

3.排洪设施风险:洪水漂浮物、泥石流等堵塞进口形成排洪设施堵塞;结构强度不够、地基不均匀变形或荷载过大(涵管及井洞结合处事故多)致使结构破坏。




附件2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衡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图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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