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HYDR-2021-01007

 

 

 

蒸政办〔20216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衡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衡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火指挥

2.4  工作组

3.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火情监测

3.3  气象服务

3.4  信息管理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5.2  火案查处

5.3  工作总结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5.5  灾后重建

6.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有关说明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8.5  特殊情况适用

8.6  预案解释

8.7  预案修订与实施

  附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健全完善森林火灾应急机制,提高森林火灾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消除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衡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城区外的森林火灾及邻县发生在县境边界处且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快速、高效应对的原则,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区各乡镇(园区)、村委会、林区工矿企业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乡镇(园区、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村支书、村主任是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分管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包村乡镇干部、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对森林防灭火负有重要责任。

2.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为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察委、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县政府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县教育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商粮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工信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国网衡阳县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森防指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拟定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等;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指导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监督检查全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2.2.2  县森防指办公室

承担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日常调度;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调度森林火灾救援进展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协调、督促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衡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及扑救和后勤保障相关工作。

县纪委监察委:负责依法加强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行政监察,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开展扑救技能训练和扑救工作。

县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工作。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嫌渎职人员的查处工作。

县公安局: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险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县级Ⅲ级及以上级别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综合指导全县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会同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事故信息;牵头协调县际边界森林火灾联防联扑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和应急物资,牵头组织开展森林火灾评估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县级Ⅲ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处置工作,负责12119报警平台与119合并前的管理,指导督促乡镇(园区、林场)核查卫星热点并报同级应急部门反馈;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集中祭祀点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并报县森防指办公室备案;参与森林火灾评估并提供林业技术支撑。

县财政局:负责将本级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经费、森林火灾预警监测经费、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经费、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建设经费、县级专业扑火队伍和村级护林员工资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程序及时拨付有关森林防灭火的中央补助地方专款并监督使用。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对森林防灭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对典型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曝光。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结果,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县森防指办加强会商,联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教育教学内容,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到中小学校时,参与疏散师生的应急避险工作。

县文旅广体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防火宣传。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负责指导经营性公墓(陵园)和公益性墓地(祖坟山)防火宣传工作;协调指导做好农村残障人员的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审核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预算内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中央预算内项目投资实施。

县商粮局:负责收储和管理应急物资,落实有关运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大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用火的安全指导,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为航空护林飞机取水提供支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告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援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科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组织协调森林防灭火科学技术立项、研究、评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

县卫健局:组织指导灾区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设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国网衡阳县公司:负责林区电力设施安全保障,与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定期清理供电线路安全区的可燃物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县森防指的指导和县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下,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县武警森林灭火救援中队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支持配合县森防指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信息。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2.4  乡镇(园区、国有林场)职责

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必须成立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乡镇长、园区主任和国有林场场长为指挥长,书记为教导员,分管领导为常务副指挥长,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制,每年必须召开3次以上专题会议和4次以上村民大会,研究部署森林防灭火工作。

(1)按重点林区乡镇不少于40人、非重点林区乡镇不少于20人的标准成立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科级国有林场不少于40人,股级国有林场不少于20人的标准成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现“四到位一健全”(即人员落实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装备配备到位,设施建设到位,管理制度健全)。

(2)负责对护林员进行培训、管理、考核并建立台帐,督促护林员上岗巡查,接受县森防指办、县林业局对考核结果的监督。

(3)防火期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讯工具必须确保每天24小时畅通,并建立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4)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在向县森防指办及时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扑救,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在1小时内、主要负责人要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2.2.5  村委会职责

(1)负责按非重点林区村组建5人以上,重点林区村组建10人以上的标准建立森林防灭火应急分队。

(2)在“春节”、“清明”、“国庆”期间,重点林区村要有专人上路执勤,警示村民注意森林防灭火。

(3)协助、监督、管理村级护林员的日常巡查工作,订立并执行村规民约,防火期内重点林区村要落实村干部逐日值班制度。

(4)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向乡镇和县森防指办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分队和动员村民上山扑火。收集、留意、掌握失火嫌疑人线索或证据,协助侦破火灾案件。

2.2.6  护林员职责

(1)开展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森林防灭火及生态公益林等知识的宣传,提高管护责任区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及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2)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制止在林区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3)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日常巡山护林工作,并做好巡山记录。

(4)协助乡镇和村委员订立乡村护林公约,张贴护林防火等宣传标语,在管护片区内营造森林资源保护重要性的氛围。

(5)协同相邻管护责任区做好护林联防工作。

(6)认真履行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森防指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分别指挥。武警森林灭火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森防指的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3.1  指挥原则

2.3.1.1  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命令。

2.3.1.2  统一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人为指挥长,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1.3  分区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几个作业区,分村、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作业区指挥部负责本区域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2.3.1.4  部队单独指挥。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4  工作组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和事项。

(二)火灾监测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国网衡阳县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火灾扑救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人武部、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救治救助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火灾现场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教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属地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宣传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委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台、县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协调指导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参与制订火灾扑救方案,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指导灾害评估,查明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评估火源防控与应急处置等相关情况;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专家组。县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的防治及应对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2

3.1.2  预警发布

省市相关部门一旦向本级下发通知或发布预警信息后,县森防指办立即发布预警通知,加强警戒。县气象局和县森防指办分别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手机短信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信息,县广播电视台要通过电视、广播等渠道向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县森防指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防火期内,县气象局要主动分析,定期向县森防指办报送森林火险趋势预测报告,必要时,县森防指办根据火险形势向各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乡镇(园区、国有林场)森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电视、广播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警报;

(2)县、乡、村森林防灭火值班室严格24小时值班和带班制度;

(3)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加强野外火源监测和巡查,盯紧看牢特殊人群,护林员鸣锣警火加强巡查;

(4)落实防火装备物资;

(5)县级专业扑火队伍、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及村级应急分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除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外,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灭火命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的审批,全面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村村通广播播报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县、乡两级森防指立即组织工作组深入包片责任区展开督查;乡镇(园区、国有林场)、村支两委、护林员全面开展野外违规用火巡查行动;县、乡、村三级防火值班室进行戒备状态,并逐级实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县专业扑火队伍、乡镇(园区、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伍及村级应急分队进入临战状态,集中食宿,靠前驻防;各级森林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除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外,县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县森防指召集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3)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县、乡镇森防指指挥长在岗在位,县森防指派出工作组深入到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4)县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支援准备,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的森林火灾多源卫星遥感预警监测系统提供的卫星监测图像和监测报告,并通过林火远程监测、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对国家和省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40分钟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县森防指办公室。县森防指办在1小时20分钟内将核查结果同时上报省、市森防指办公室。

3.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  信息管理

3.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全国森林火灾统一报警电话为:12119,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处警电话为:6817119

乡镇(园区、国有林场)要设立森林火灾报警(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警后及时报警。

3.4.2  信息报告

(1)有火必报。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防火值班室必须立即核实火情及时报告县森防指办,并随时报告火灾扑救进展情况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乡镇(园区、林场)在接到核查通知后40分钟内核实情况并报县森防指办,县森防指办在1小时20分钟内将核查结果同时上报省、市森防指办公室。

(2)逐级上报。乡镇(园区、林场)的火情信息向县森防指办报告,县森防指办负责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信息及省森防指办公室明确要求报告的火情信息。严禁越级上报,严禁多头报告。

3即时报告。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县森防指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市森防指办公室、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49种特殊情况:

①超过4小时尚未扑灭的;

②受害面积超过50公顷的;

③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

④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的;

⑤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的;

⑥发生在国家公园、国有林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⑦需要上级组织支援扑救的;

⑧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⑨其他影响重大需要立即报告的。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初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森防指、省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森防指负责指挥,县森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乡镇(园区、国有林场)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森林扑火应急分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需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县专业扑火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村级应急分队和武警森林灭火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县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8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国内新闻媒体要进入火场采访的,必须向县森防指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采访要求,经批准后由县森防指办指派专业人员陪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采访活动外国媒体采访按有关规定办理。

4.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1不属于9种(3.4.2信息报告)特殊情况的一般森林火灾;

2初判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燃烧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森林火灾。

4.3.1.2 响应措施

1乡镇(园区、国有林场)森防指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2火灾发生地村委会立即组织村级应急分队赶赴现场展开扑救;

3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分管领导、包村干部及防灭火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带领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抵达现场展开扑救,乡镇(园区、国有林场)负责人要在2小时内赶赴火场靠前指挥,设立前线指挥部,调度火灾扑救

4森防指办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核实火场情况,调度火情信息;

5森防指办向县森防指领导、包乡镇县级领导、县委办和县政府办报告,县森防指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响应;

6)县专业扑火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火准备。

乡镇(园区)负责Ⅳ级响应,根据要求成立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灾情评估组、救治助等4个工作组。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2)初判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燃烧时间在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森林火灾。

4.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包乡镇县级领导赶赴火场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防指派出指导小组赶赴火场,设立前线指挥部,协助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开展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展开扑救;

(3)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应急增援工作;

(4)县森防指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5)及时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森防指领导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6)县人武部民兵预备役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火准备。

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时,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综合协调组、火灾监测组、火灾扑救组、专家组、灾情评估组等5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应急保障组、救治助组等其他工作组。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初判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燃烧时间在4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森林火灾;

(4)发生人员伤亡或威胁到居民聚集区、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及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主要领导前往现场,升级重构前线指挥部,与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和前期抵达的工作组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并派出县人武部民兵预备役赶赴火场参与救援;

(2)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物资调运、现场交通疏导、通讯畅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3)森防指办随时掌握火灾发展趋势情况,及时向县委办、政府办、县森防指、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4)县武警森林消防救援中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火准备。

县森防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综合协调组、火灾监测组、火灾扑救组、救治助组、应急保障组、灾情评估组、专家组等7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社会维稳、宣传信息组等其他工作组。

4.3.4  I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森防指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2)初判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燃烧时间在6小时以上的森林火灾;

(4)已经烧入居民区、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及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4.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火灾现场,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设立综合协调组、火灾监测组、火灾扑救组、救治救助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维稳组、宣传信息组、灾情评估组、专家组,科学制订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3)向市森防指报告火情,执行市森防指的决定和命令;

初判天气条件适宜人工增雨作业的,根据《衡阳市森林防灭火人工增雨作业应急预案》,由县气象局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森防指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综合协调组、火灾监测组、火灾扑救组、救治助组、应急保障组、灾情评估组、专家组、社会维稳、宣传信息组等9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其他工作组。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县森防指办会同属地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应急、林业、公安等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它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属省市开展调查和评估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积极参与配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2  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他火灾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5.3  工作总结

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乡镇(园区、国有林场)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收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火灾调查评估报告,并抄送县森防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火灾调查评估报告,并抄送市森防指。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5.4.1  奖励

(1)对森林防灭火各项预防措施得力,且全年未发生一次森林火灾的林区乡镇、村给予表彰。

(2)每年度对森林火灾扑救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5.4.2  责任追究

(1)对林区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要从速、从严、从重查处。发生在乡镇(园区)的由乡镇(园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发生在国有林场的由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严厉打击失火犯罪。

(2)对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衡阳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问责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健全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度,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范围。

5.5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对火灾发生区域及时进行造林更新。

6.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级组建60人的森林扑火专业队伍;乡镇(园区、国有林场)按20人-40人的标准建立半专业扑火队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3);重点林区村建立10人以上的森林防灭火应急分队,非重点林区村建立5人以上的森林防灭火应急分队;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队伍为主,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县森防指和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共同负责。

县森防指、县武警中队、县财政局要积极配合,按照《关于建设武警森林灭火救援队伍的意见》(湘森指201417号文件精神,高标准建设县级武警森林灭火救援队伍,实现人员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装备配备到位、教育培训到位、指挥机制健全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我县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乡镇(园区、国有林场)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森林资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4  物资保障

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具体标准按《全县各乡镇(园区、国有林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标准》执行(具体储备标准见附件4),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不够时,可向县森防指申请物资援助。县森防指根据往年的火灾情况及森林火灾的特点,储备充足的扑火工具、油料、运输车等物资,以便紧急调用。

县级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由县森防指按标准配备。乡镇(园区、国有林场)的森林消防队伍、其他临时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当地森防指负责配备和收回。

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县森防指负责。

6.5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森林火灾预测预警经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经费、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经费、扑救队伍和护林员经费等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乡镇森林防灭火经费按不低于2元每亩林地的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村级按财政转移支付的10%作为森林防灭火经费。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每年的3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及村委会应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森林火灾预防、应对知识与基本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灭火意识和能力。

各级森防指要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扑火队员、村支两委、护林员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森防指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8.附则

8.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有关说明

危险物品:主要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

重点地区:一般指国家公园、国有林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单位等地方。

重点时段:一般指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五一、国庆等重点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时段。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各乡镇(园区、国有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8.5  特殊情况适用

县城城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经县森防指同意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8.7  预案修订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预案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各乡镇(园区、国有林场)应参照本预案,制订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县森防指办备案。

 

附件:1.衡阳县森林火灾概况

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3.全县森林消防队伍名额分配表

4.全县各乡镇园区、国有林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标准

5.衡阳县森林火险区划图

6.衡阳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图

7.衡阳县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附件1

衡阳县森林火灾概况

 

全县当前状况:林地面积202.8万亩,占国土面积的53.54%,是全省一级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灭火工作面临诸多不利因素,主要原因为:一是全民森林防灭火意识仍然淡薄;二是森林植被逐年丰富,林下枯枝落叶增厚,林内可燃物聚积成层,火险等级不断提高;三是农村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现象普遍,屡禁不止;四是传统节日燃放鞭炮、祭祖扫坟等活动频繁。以上原因导致全县森林火灾频发,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附件2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预警级别

颜色

标识

危险

程度

易燃

程度

划 分 级 别 标 准

Ⅰ级

(特别严重)

红色

极度

危险

极易

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可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Ⅱ级

(严重)

橙色

高度

危险

容易

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Ⅲ级

(较重)

黄色

中度

危险

较易

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Ⅳ级

(一般)

蓝色

低度

危险

难以

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附件3

全县森林消防队伍名额分配表

 

单   位

人数

单   位

人数

县级森林扑火专业队

60

武警救援中队

20

樟木

40

洪市

40

集兵

40

大安

40

岣嵝

40

金溪

40

杉桥

40

溪江

40

板市

20

界牌

40

樟树

20

石市

40

西渡

30

渣江

40

岘山

40

三湖

40

关市

40

台源

30

井头

40

长安

20

演陂

40

界牌园区

20

栏垅

20

岣嵝峰国有林场

40

库宗

40

陈坪国有林场

40

金兰

40

三阳国有林场

20

曲兰

40

九峰国有林场

20

合计:1120人

附件4

全县各乡镇(园区、国有林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标准



单位:把/

乡镇(园区国有林场)

二号工具

砍刀

铁铲

油锯

喷雾器

樟木乡

100

30

30

4

20

集兵镇

200

30

30

4

30

岣嵝乡

200

50

50

6

30

板市

50

20

10

2

10

杉桥镇

200

50

50

6

30

樟树乡

50

20

20

2

20

西渡镇

100

30

30

4

20

岘山镇

200

50

50

6

30

井头镇

200

50

50

6

30

关市镇

200

50

50

6

30

演陂镇

100

30

30

4

20

100

30

30

4

20

库宗

200

50

50

6

30

金兰镇

200

50

50

6

30

洪市镇

200

50

50

6

30

大安乡

200

30

30

4

30

曲兰镇

200

50

50

6

30

金溪镇

200

50

50

6

30

溪江乡

200

50

50

6

30

界牌镇

200

50

50

6

30

石市镇

200

50

50

6

30

渣江镇

200

50

50

6

30

三湖镇

200

50

50

6

30

台源镇

100

30

30

4

20

长安乡

100

20

20

4

20

界牌园区

50

20

10

2

10

岣嵝峰国有林场

100

30

30

4

30

陈坪国有林场

100

30

30

4

20

三阳国有林场

50

20

20

2

20

九峰国有林场

50

20

20

2

20

合计

4450

1140

1130

140

760


附件5

衡阳县森林火险区划





 

附件6

衡阳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图

 


附件7

衡阳县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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