岘山镇人民政府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

岘山镇人民政府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

 

(岘政发2015号)

 

各村民委员会、镇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用地序秩序,遏制违法违法用地行为,促进我镇经济深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镇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岘山镇国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全镇的国土工作。由镇长彭文辉同志任组长,副镇长邓华鹏同志任副组长,镇城建组、国土所、规划所、水管站、林业站、农技站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镇国土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每月15号和30号),对村 (居)民的建房用地造证和基本事项进行集体会审和讨论。

二、健全耕地保护管理机制,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一)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村委会行政负责人是其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建立镇、村、组、农户四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将保护责任逐级分解到村、组、农户,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耕地保护面积落实到人、到块镇政府对村履行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情况实行严格的考核,实行“一 票否决”,启动问责机制,将耕地保护与各村年度考核挂钩,做到奖罚并重、奖罚对等。

二)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通过土地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不断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各村应积极配合镇政府因地制宜强化土地开发项目选址,扩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储备。涉及耕地整理和土地开发项目的村要主动做好项目纠纷处理和矛盾调处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村民建房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须先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后再按程序审批。

三)加强耕地保护监督检查。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坚持定期检查报告制度,镇政府、镇国土资源、农业站所要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力度,对全镇耕地进行定期巡查,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行为发生。对擅自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从严打击。

三、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一)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全镇原行政划拨的企、事业单位用地和出让工业用地闲置或需变性的土地、城镇规划控制区内、S210线、娄衡高速公路连接线两旁各200米内、县道、乡道两旁50米内、集镇〈岘山、檀山、木口、碧崖、易市)有商业价值的新增建设用地、其他经营性用地、国有存量土地等都要进入县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库;土地出让一律进入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二)加强土地二、三级市场监管。经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和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不得非法转让,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擅自增加容积率。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凡增加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等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受让地价与现时评估地价之差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其中,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转让、抵押及改变用途的,除经依法批准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衡国土资[2004]3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由政府按程序合理补偿后依法收回,再参照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公开出让。

四、加强村民建房用地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禁止以村名建房名义报批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房建设。各村要尽快启动村民集中建房试点工作,每村必须建 设一个达到10户以上的村民集中居住区。

(一)城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实行一表式联 合会审选址审批制度,实行详规控制、计划管理、集约、节 约供地;对城镇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兴建住宅小区。

城镇规划区内村民申请住房建设用地的,应到镇人民政府领取《衡阳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申请审查会签表》,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签具意见并由村民小统一向村委会、镇政府申请,村委会、镇政府核定申请人家庭人口、住宅情况,并核定用地是否符合年度用地计划。县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布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用地计划及村民建房条件签具意见,规划部门凭《衡阳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申请审查会签表》核发规划许可或规划意见及附图。国土资源部门凭规划手续、《衡阳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申请审查会签表》核发《选址预审意见》,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依法按程序供地。

县国土资源局按人平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户平住房最高不超过165平方米、生产用杂房50平方米的建筑标准,

根据宗地《建设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 实行划拨供地。超过标准的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 续。

(二)城镇规划区外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及附属设施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按 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申请审批占用耕地。申请审批新宅基地的原有住房户,应拆旧腾出宅基地给集体对村民腾出宅基地给他人使用和村 民通过批准购置他人宅基地上房屋,整合村庄解决宅基地困难的节地行为,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奖励。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村、镇建设规划。实行一户一宅制,每一户用地面积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五、严格追究制度,切实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不按程序依法呈报用地手续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任责人的相关责任。

2、对村民建房用地审查不实,形成违法违章建筑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不收集、不报告或对违法、违章建筑采取措施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破坏、滥用、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未及时报告、制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行政村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未及时报告、制止,未配合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辖区内村民建房用地审批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知情不报,致使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骗取规划用地许可形成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本辖区内破坏、滥用、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未及时报告、制止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岘山镇人民政府 

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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