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二、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加油卡管理办法。驾驶员持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财政所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三、公务用车仅限党政领导(党政领导成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报书记、镇长批准,再由办公室登记。  

四、用车实行预报制。用车领导应提前壹天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事由,由办公室根据申请先后,安排车辆,并登记,用车情况每月报分管领导和财政所存档。

五、限制租车,因工作需要租车,须先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用车。

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做到优质服务。驾驶员违规、违章操作导致车辆处罚的,驾驶员负责处罚的40%。驾驶员因工作而发生交通事故,500元以下负主要责任扣除当月出车补助,5000元以上事故负主要责任扣除全年出车补助,出车补助年终由办公室、财政所核实发放。车辆未安排出车和返回后,必须停在规定的地方(县政府院内),出车在外必须停停车场,锁好防盗锁,搞好安全防范措施。如发现未停在规定地方的每次罚款50元,被盗和车损事故由驾驶员负50%责任。

六、司机行车途中严禁接听和拨打电话及吸烟(单位负责人及家属除外),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确保行车安全,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七、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车辆维修实行预先报告,事前预算,报经镇长同意,再到指定地点维修。超过1000元的零配件,实行以旧换新,在行车途中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要当场报办公室主任,并由坐车领导签字证明。

八、车辆过境费由驾驶员从财政所领取当次现金,返回后应及时到财政所报账,由办公室统一按程序报批。洗车由办公室指定地点,包月统一结账。

九、司机手机严禁关机,必须随时听候调度,服从安排。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