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直各单位,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局领导集体决定,制定并实施我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8日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决策和税收执法水平,更好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的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各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局审查工作情况应向市局政策法规科报备。
第四条 提请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重大税收征管措施的实施、重大信息化建设的立项、基层税务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部门)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六条 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决策草案,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政府相关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已有之案例情况;
(四)论证结论及各方意见材料;
(五)其他资料。
第七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部门可以将其退回原起草科室(部门),或在退回的同时要求起草部门作出修改或补充。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
(三)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并且分歧理由充分的。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现有决定或制度相衔接、相协调;
(七)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部门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及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对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认为有必要向局领导和决策提交单位提出的其他意见。
第十条 政策法规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提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本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异议请各单位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科反馈,联系电话:0734-3377699。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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