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营改增后税收管理合作方案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运行,国地税税收征管模式和纳税服务内涵急需随之进一步优化。为做好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服务纳税人效应,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国地税社会影响力,根据税总发【2016】42号文件规定和总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结合我县征管工作现状制定如下合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促进国地税工作合作向纵深发展,成立合作领导小组。

二、合作事项

(一)协同办理税务登记

1、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国地税任一方办税窗口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业务时,均须将注销申请资料传递到另一方办税窗口,由双方办税窗口分别传递到国地税税源管理分局进行清税。待国地双方清税完结,双方窗口凭已标注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2、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任一方均可受理纳税人清税申报,纳税人须填写《清税申报表》。先受理一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清税申报申请后,将纳税人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至另一方税务机关,双方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国地税双方清税完毕后,各自在清税证明上签具意见并加盖双方负责清算终结部门公章交纳税人。工商部门凭国地税共同清税证明予以注销登记。

3、国地税任何一方受理税务设立、变更登记和补充信息时,均应将登记信息和补充信息及时推送到另一方。需要发放税务登记证书的,受理一方窗口当场发放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合作征收税款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先税后票”的业务流程,确认纳税人在依法缴纳所有国税、地税税费后,才能为其代开发票。

(三)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

1、国税办税窗口受理开具《外管证》时,应将开具的

《外管证》传递给地税办税窗口。地税窗口按规定征收税费后将《外管证》交纳税人。

2、纳税人向国税办税窗口缴销《外管证》时,国税窗口应将《外管证》、《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和相关的清税资料传递给地税窗口复印存档。

3、国税办税窗口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后,应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地税机关。

4、国税办税窗口对已进行报验登记的建筑服务企业预征增值税时,将税票传递至地税办税窗口。地税窗口按国税预征增值税计税依据同口径征收地方税费后,将国、地税完税凭证一同交给纳税人。

5、国税办税窗口受理外来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为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应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传递给地税窗口。地税窗口依据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预缴增值税等相关信息,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在确认纳税人依法缴纳国税、地税所有税费后,国地税窗口同步在税收管理系统核销《外管证》,方可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交纳税人。如工程清税任务复杂,办税窗口无法进行简易清税的,由国地税办税窗口分别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开展地方税费清算,造具《地方税费清算表》。国地税办税窗口分别凭国税清税资料和《地方税费清算表》,为纳税人核销《外管证》。

6、国税窗口如果能够为外来建筑服务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坚持“先税后票”的原则,先确认纳税人依法缴纳国税、地税所有税费后,再开具发票。

(四)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被共同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共享非正常户信息,加强后续管理,形成管理合力。

1、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交换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双方创造条件公示非正常户认定结果,并在原有公示内容中标注认定单位。

3、双方均要将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评价为D级纳税人,并采取限量供应发票、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

4、联合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一方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另一方办理相关手续。

5、对被双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没有欠税也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五)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双方按照定额核定工作程序,共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见附表)

1、双方共同制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工作方案。

2、按照核定工作程序,双方派员,共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3、共同确认核定定额结果,作为双方核定定额调整的依据。

(六)联合实施欠税管理

对于欠缴一方税款的纳税人,清欠方应及时向对方传递欠税清册,提请对方采取相应措施。

1、共同建立定期交换欠税信息制度,定期向对方传递欠税清册。

2、无欠税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在对方欠税的情况,加大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

3、欠税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双方应及时共享和交换信息,恢复对纳税人的正常管理。

4、对于欠缴一方税款的纳税人,清欠方向另一方传递欠税清册,另一方配合清欠方采取措施。纳税人欠缴地方税费需要采取停止发放、代开发票措施,由地税部门统一造具《欠税清册》,传递给国税办税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在向《欠税清册》上的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时,要凭地税部门的《已税证明单据》发放。

(七)联合稽查

1、共同确定联合进户执法的稽查对象。

2、针对联合稽查对象成立联合检查组,实施联合进户执法。

3、对联合进户稽查案件交换审理意见,进行分别审理,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

4、及时通报联合稽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条件的,协商同步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八)联合实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1、运用大数据联合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监管工作,联合采集企业涉税信息,统一采集范围、内容、标准,共同督促、帮助企业完成风险自查工作。

2、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规定或年度工作计划(方案),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工作,共同开展案头分税种审计,互通信息,形成统一的审计结论;现场审计要求对各自管辖的税种分别开展工作,形成统一的审计结论,对审计企业联合或分别制发税收风险管理建议书。

3、及时采集运用大企业税务审计结果,不断完善共管税种风险指标模型,共同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法遵从度。

(九)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

一是比对国税、地税户籍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差异,识别漏征漏管风险等。二是比对国家税务局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地方税务局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信息,识别漏征风险。三是比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定额信息与从第三方获取的水、电、气等耗用信息,识别定额偏低漏征风险。四是利用对方交换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欠税、非正常户、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等涉税信息,在税收管理过程中,采取提示、限制办理、共同办理等措施,加强对纳税人遵从风险的监控分析与应对。五是地方税务局利用国家税务局共享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期认定、应税销售额及定期定额认定信息,加强定期定额纳税人应缴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1、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应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安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享信息应用项目,制定信息应用实施方案。

2、合作开展数据质量治理,夯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和税源信息。

3、搭建信息应用平台,修改完善相关应用系统,开展信息应用。

4、加强联系,及时解决开展共享涉税信息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持续完善和不断拓展涉税信息应用。

三、合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地税两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沟通,加强协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纳成本、维护税务部门形象,努力开创国税局、地税局税收服务和管理协同发展新局面,促进国税局、地税局营改增后税收管理更上新台阶。

(二)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国、地税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协作事项、推进共同发展。要持续完善合作工作方案,通过科学界定职责、丰富协作内容、优化协作流程、强化保障措施,提高协作效率,使国、地税税收服务和管理协同发展更多地惠及纳税人,达到更深度的融合。

(三)精心组织,积极推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地税合作工作,精心组织,按照本方案地要求,团结协作,积极稳妥地做好营改增后各项税收征管工作,以取得更好的成效。对合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县财税办报告,并加以沟通、协同,促使税收征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四)严肃纪律,确保税款不流失。县国、地税局必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事项办理涉税事务,凡出现税款流失或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违纪者,由县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者,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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