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5年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湖南省2025年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
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湘政办发〔202334号)《湖南省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湖南省移动源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实施方案》(湘生环委办〔202528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营运柴油货车(以下简称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推动我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及补贴标准

 

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时间自202511日至20251231日,因车辆报废和新车注册登记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申请补贴的,最迟不超过2026131日,逾期不予办理。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根据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类型实行差异化补贴标准(见附件1)。

 

二、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20241231日前已在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轻型、低速货车还应于2025630日前转入该地区),202511日至1231日期间提前报废的给予报废补贴;对符合更新补贴申请条件的给予更新补贴;对生态环境部门成功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中重型车辆同步给予省级提标补贴。

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是指报废车辆注销日期距强制报废期1年(含)以上新能源货车是指已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包括纯电车、氢燃料电池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的货车。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报废补贴:

1.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

2.车辆注销日期在202511日(含)至1231日(含)期间,距强制报废期1年(含)以上;

3.持有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4.持有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更新补贴:

1.申请新购置中重型新能源货车补贴:

1)报废车辆类型为中重型,符合前述补贴申请条件(一),且生态环境部门成功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2)新购置车型已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包括纯电车、氢燃料电池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

3)新购置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在202511日以后,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所有人一致

2.申请新购置轻型新能源货车补贴:

1)报废车辆符合前述补贴申请条件(一),且注销地和新购置车辆登记地在长沙、株洲、湘潭地区;

2)新购置车型已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包括纯电车、氢燃料电池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

3新购置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在202511日以后,报废车辆所有人、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地一致

新购置车辆规格超过原报废车辆的,按照原报废车辆规格实施更新补贴(车辆规格参考附件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实施细则的补贴:

1.车辆注销日期距强制报废期不足1年的;

2202511日(含)后迁入我省的;

3.已获得其他资金渠道补贴或支持的;

4.车辆办理灭失、出口等注销登记的;

5.车辆因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补贴申请流程

 

补贴申请采取线下集中申报的方式。各县(市、区)公安局和设区的市公安局应当在车辆管理所或政务中心设立补贴申请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申请及审核等工作。

(一)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补贴申请

车辆所有人应于20251231日前向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服务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车主本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银行账号(无相应账号的,应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财政所规定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银行办理)。

新购置车辆申请更新补贴的,除提交前述资料外,还需提交我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电子发票、新购置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单位的补贴申请

车辆所有人应于20251231日前向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服务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加盖车辆所属企业或单位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对公账户信息。

新购置车辆申请更新补贴的,除提交前述资料外,还需提交我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电子发票、新购置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报废老旧车辆时间以《机动车注销证明》出具的时间为准,新车注册登记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初次登记日期为准。补贴申请中涉及的车辆注销日期、新车注册登记日期应在202511日至20251231日期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交的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

 

四、补贴审核与拨付

 

按照县级审核市级复核发放补贴省级汇总流程实施补贴审核与拨付。

(一)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补贴申报审核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初审材料完整的,应及时录入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由公安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商务、财政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将补正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30日内进行补正(不超过政策截止日2026131日)。材料审核通过的,公安部门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登记汇总至《报废更新补贴明细表》(附件3)。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单位的申报审核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初审,材料完整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由公安部门依次传递至生态环境、商务、财政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服务窗口应当一次性将补正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30日内进行补正(不超过政策截止日2026131日)。材料审核通过的,公安部门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登记汇总至《报废更新补贴明细表》(附件3)。

(三)资金拨付流程

补贴资金拨付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省级财政将中央和省级补贴下达至市州财政,市州财政按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待2025年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基本完成后,省财政厅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资金清算,结余资金予以收回,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1.县(市、区)公安部门每月12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报废更新补贴明细表》《报废更新补贴汇总表》(附件34)报送市州公安部门,市州公安部门会同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各县(市、区)《报废更新补贴明细表》《报废更新补贴汇总表》后,每月15日前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2.市州财政部门根据《报废更新补贴明细表》《报废更新补贴汇总表》联合审核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补贴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企业对公账户;补贴申请人为个人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四)职责分工

1.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整体工作;牵头负责报废更新补贴审核有关车辆类型、报废日期、新车注册登记日期和更新车型等信息核实,《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受理、登记、汇总与上报,并据此建立补贴申报一车一台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中央资金申报,并依职责按照中央资金申报要求提供淘汰更新清单及其他申报要求资料,配合申报中央资金项目验收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申报;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补贴审核有关车辆排放标准等信息核实。

3.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补贴资金预算和拨付,配合开展资金监管。

4.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对促进我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关键举措抓实抓细。各级公安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充分运用生环委办+工作专班双重驱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同联动,明确内部责任分工与人员,持续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确保车主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车管所、政务服务中心、12345热线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解读补贴政策范围、标准、申请流程和时限要求。要突出政策惠民利企导向,广泛动员引导企业和个人主动参与老旧车辆报废更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科学设置受理点,增加服务窗口和引导人员,并通过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清晰公示办理地点、流程及所需材料,提升服务便利度和公众知晓率。

(三)严格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省公安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结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控和监督机制,严格、细致审核每笔补贴申请材料,对发现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申请人,由属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或参与骗补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25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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