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衡阳县小水电站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公示


关于2023年衡阳县小水电站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公示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和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办水电函〔2023〕101号)要求,现对我县2023年小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监管责任人、行政责任人,予以公示,请各水电站进一步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附:2023年衡阳县小水电站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表

                                     

衡阳县水利局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填表说明: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大坝较高(超过30米)、设计水头较高(超过100米)、“头顶一盆水”(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5米以上,下游比降较大,且溃坝1千米以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其他原因需纳入重点监管。2.5万千瓦及以上的电站应纳入县、市级重点监管名录。

2.行政责任人:有管辖权的小水电站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

3.监管责任人:有管辖权的小水电站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

4.主体责任人:小水电站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5.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和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办水电函〔2023〕101号)要求,小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监管责任人、行政责任人,也是电站防汛的三个责任人。

6.本表电站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应与更新后的小水电名录的电站情况保持一致。

7.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于3月20日前在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上完成责任人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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