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本着“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以保障全局干部职工基本工资及待遇的落实,保证局内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订立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 财务审批制度
局财务由局长审核,分管财务的副级领导审批。局内所有支出必须先报告局长批准,并告知分管财务领导,未经批准的开支,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单位不予报销。接待费支出、车辆支出由分管内务的领导负责承办,其他各口支出由各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重大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小额发票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大额支出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且附有相关原始凭证。
二、 招待制度
1、来客招待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报经局长批准后,由分管内务的领导安排承办。除海龙宾馆外,其他地点一律不得签单,费用由经办人实行现金结算。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报销,财务室无款支付的,出具欠条。
2、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按50元/人标准接待,议餐按300元—400元/桌标准安排,餐费发票必须附菜单,来人来客必须有公函及接待清单。
3、坚决执行县内公务活动不发整包烟,坚决执行工作日午餐不饮酒(外事活动除外),不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各种高档消费娱乐活动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 物品采购管理制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和计财股造具预算清单, 报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和计财股统一采购,计财股统一保管并登记,办公室统一签字发放。发放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登记须注明有关事项。固定资产购置由办公室和计财股会同相关股、站、室列出清单,经局长批准后报请县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实行采购。
四、 差旅费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限额内凭据报销,超支自负。
2、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县境内30元,市辖各县50元,省内及其他地区80元,省外100元。
4、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的包干标准为:县境内10元,市辖各县区域内20元,省内其他地区30元,省外40元。
5、由县委、县政府临时抽调去农村的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补助15元,但被抽调人员应按规定支付伙食费。
6、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蒸办通[2014]9号文件有关差旅费之规定。
五、 车辆油费
1、油料费原则上每台车辆每月用油不超过200公升。油料等费用三天之内经主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乘车人及司机签字后予以报销。
2、车辆油料采购、维修原则上实行定点制。车辆用油既要实施里程登记和核定用油登记,又要实行IC卡加油制;车辆维修要在定点的基础上,先行报告审批维修项目、更换材料、配件内容,待审批后,方可实施车辆维修,并根据审定后的维修详细清单和发票方可予以报销。
3、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4、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因特殊和紧急公务必须租用的,必须经局长批准,凭出租人提供税务部门的运营发票报账。
六、 项目资金管理
国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的要求运作。
局长具体安排项目资金使用,具体审批项目支出发票,分管项目领导和财务领导审核,项目负责人签办。
八、资金计划与安排
计财股造具资金计划方案,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局长统筹安排,统一调配。大额资金安排报请局党组研究决定。
九、 财务公开
民主理财,公开公正,财务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十、其他事项
本制度未尽事项,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蒸办通[2014]9号文件。
十一、本制度从二O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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