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衡阳县2019年第七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衡阳县2019第七批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计划的通知

 

县扶贫办

根据《衡阳市行业职能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扶发〔2018〕3号)责任分工,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现将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5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计划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合计15万元

责任单位:县扶贫办  小计15万元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资金15万元(衡财农指〔2019〕297号),其中:溪江乡朝日村8万元、板市乡和友村7万元。

二、 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一) 根据全县脱贫攻坚年度目标任务,结合脱贫攻坚项目库入库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好项目库的申报。

(二)所申报项目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公示后,由责任单位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扶贫办录入“互联网+监督”平台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属于政府采购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三、 资金使用要求

(一) 各责任单位按照《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实施暂行办法》(蒸扶办〔2017〕11号)收集资料,负责报账。

(二)各责任单位要将项目实施及效益情况相关数据表格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把贫困人口受益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三)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衡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申报信息必须在项目实施镇、村和政府网站公告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衡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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