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西渡高新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湖南衡阳西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部门,区内各企业:

   《湖南衡阳西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湖南衡阳西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14



湖南衡阳西渡高新技术产业园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全面贯彻"制造立市、文旅兴城"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县委"三五一"工作思路,扎实开展"五大行动",加快"五好"园区建设,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降本增效,着力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衡政办发〔2024〕21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在西渡高新区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西渡高新区管理的企业。

(二)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园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统筹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原地倍增、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对外贸易、绿色安全发展,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实现园区产业发展升级提质。

二、激励措施

(一)加强企业党群组织引领

1.引导企业树立"党建兴、企业兴"的理念。园区所有企业要注重以高质量党群工作塑造企业文化,规范企业经营,助推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按要求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做到应建尽建,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对获得园区及县级以上表彰的党群组织给予奖励,其中园区及县级先进荣誉奖1万元,市级先进荣誉奖2万元,省级及以上先进荣誉奖5万元。(责任部门:企业党委、园区联合工会)

(二)支持企业提质发展

2.激励企业诚信履约。在园区企业中树立诚信履约的理念。本年度内工业企业首次按照招商引资合同履约,按照企业实际购地面积给予激励,购地企业按10亩、20亩、50亩、100亩及以上进行分档,分别按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予以激励。(正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责任部门:财政局、经济合作局、自然资源工作组)

3.激励企业原地倍增。对园区企业本年度与往年最高点财政贡献相比,新增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给予企业财政贡献奖励2万元,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财政贡献奖励1万元,新增财政贡献以50万元为一个档次,每提高一个档次,在基准贡献奖的基础上,增加企业财政贡献奖1万元,增加企业法定代表人财政贡献奖0.5万元正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责任部门:财政局)

4.激励企业产值倍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6亿元、7亿元、8亿元、9亿元、10亿元(以此类推),每达到一个档次奖励企业1万元。(责任部门:产业发展局)

(三)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5.扶持企业培育上市。对纳入园区管理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企业服务中心)

6.支持企业规模发展。对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严格履行填报义务的,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达规奖励。对县外迁入且纳入园区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首次认定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家分别给予2万元的达规奖励。(责任部门:产业发展局

7.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审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责任部门:产业发展局

8.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园区四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有效期满后本年度续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县外迁入纳入园区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奖励政策在下一年度期满后予以兑现。首次认定为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家奖励0.2万元。(责任部门:产业发展局)

9.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省级科技孵化器、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项目资助;对新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发改部门评定),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信部门评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设立国家级及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产业发展局)

10.鼓励企业参加各级双创大赛。对本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的企业项目(团队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部门:产业发展局

  11.激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本年度通过自主创新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企业每件奖励3万元;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企业每件奖励0.5万元。对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给予企业每件奖励5万元(责任部门:经济合作局)

12.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对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优秀场景、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车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工信部相关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获评"两化"融合贯标企业、数字化转型贯标企业、省级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企业、省级数字新基建项目给予 5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产业发展局

13.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产业发展局)。

14.支持企业追求质量标杆。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湖南名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责任部门:经济合作局)。

15.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主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主持、参与制定湖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单位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经济合作局

16.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和安全发展。对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查并验收通过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度内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时开展并通过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并通过验收的,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部门:产业发展局

(四)支持外资外贸发展

17.支持企业不断加大外资投入和对外贸易。支持企业不断加大外资投入和对外贸易。当年度外资到位资金20-5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到位资金50-1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2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30万元;支持和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并自主进出口,对年度进出口累计金额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园区企业纳入评选,根据年度外贸进出口贡献,评选优胜企业6家,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年度进出口累计金额在100万美元(含)至200万美元之间且实现正增长的园区企业,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责任部门:经济合作局)

18.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对商务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实地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不含代参展或第三方参展)的给予展位、运输、人员等费用定额支持。参加境外展会每次给予补贴5万元,参加境内展会每次给予补贴2万元。每个企业全年补助不超过2次。(责任部门:经济合作局)

三、其他事项

1.本方案实施细则由产业发展局会同经济合作局、财政局、企业党委、企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并由企业服务中心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申报、审核、汇总。本方案奖励企业原则上以适用对象范围为依据进行认定,若具体条款中存在特殊规定或除外情形,则按条款明确内容执行。

2.同一企业的同一奖项获县级以上奖励的可以重复享受,县级财政单独奖励的不重复享受。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获得多个同类认定的,只按照其获得认定的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企业当年享受本方案的产业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园区的财政贡献。

3.对在当年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生产安全事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用修复、发生群体性事件及重大个人极端案事件以及在园区党建工作、统计工作等中心工作配合不力的,取消当年奖励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佐证资料的单位,取消当年项目奖励资格。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园区管理制度的情形,由园区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参照执行。

4.本方案由衡阳西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文件对方案内容、实施期限进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湖南衡阳西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思想大解放 原地大倍增 产业大发展 效能大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蒸高新发〔2024〕6号)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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