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国家、省、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衡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衡食安委发〔2017〕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通过规范设置临时设摊区域、加强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取缔流动食品摊贩等综合措施,全面加强食品摊贩规范管理工作,推动夜市街区建设,不断提升城乡管理品质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设置临时设摊区域。各村(社区)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按照疏导结合、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区域并设立摊贩集中经营指示牌和摊贩分布示意图,划定摊位号,确定一定经营时段,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报备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类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规定的时段内经营,严禁超出划定范围、超出规定时段设摊经营。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二)加强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各村(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依法取缔流动食品摊贩。乡镇城管执法部门和派驻的市场监管所加强对划定区域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督执法管理,依法取缔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流动食品摊贩,查禁校园周边流动食品摊贩。

  (四)强化食品摊贩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划定区域内登记备案的食品摊贩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要求食品摊贩在显著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合格安全的食品原材料,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对登记备案的食品摊贩建立监管台账档案,包括食品摊贩基本信息、《食品摊贩登记证》复印件、日常检查记录、抽检记录等,确保对已登记备案的食品摊贩建档率达100%。

三、职责分工

(一)食安办。负责加强对本辖区食品摊贩规范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划定区域内登记备案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检,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规范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经营行为,做好食品摊贩监管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应急办。负责依法取缔本辖区内的非法流动食品摊贩聚集点,严查无证流动食品摊贩违法经营行为。

(四)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食品摊贩临时设摊区域划定、申报等工作,做好划定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登记备案工作,加强临时设摊区的日常管理,会同市场监管和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划定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管理和流动食品摊贩教育、引导、取缔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食品摊贩既是满足市民生活需要、方便人民生活的服务形式,也是解决低收入群体灵活就业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保障民生的高度,切实加强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维护和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和城市市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

(二)切实强化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联动,推动食品摊贩规范管理工作落地见效。

(三)注重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关于规范食品摊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流动食品摊贩进入临时设摊区域,改善经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规范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经营服务。




附件: 1.食品摊贩良好行为规范及管理要求;

2.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制作要求及备案申请表






库宗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 1

食品摊贩良好行为规范及管理要求


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一、食品摊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无法实现餐饮具现场消毒的应采购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消毒合格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三)经营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四)配备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或者棚、车、台灯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和有效健康证明;

(七)食品摊贩进货应当索取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限;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八)食品摊贩禁止从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现制乳制品、散装白酒、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三)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

设施;

(四)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用专用消毒餐

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

三、对食品摊贩的管理要求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的经营时段、保洁要求、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划线、统一标识,按需要设立信息公示栏、公平秤,较大规模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容纳食品摊贩200家以上)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处理点。

(二)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经营环境条件。食品摊贩的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

(三)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按照经营的食品品种划分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预包装食品经营区域以及餐饮经营区域等。

(四)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政府的统筹或指导下,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

2.不得在城市管理部门明确的重点窗口区域、主干道两厢等规定严禁乱摆卖区域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不得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应当按照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随当地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水平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模进行控制和调整。











附件2

食品摊贩登记证制作要求及登记备案申请表

一、食品摊贩登记证主要内容

1.内容包括:编号、经营者姓名、经营者照片、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有效期限、登记机关、发证机关等。具体式样如下:

《食品摊贩登记证》统一为A4纸张规格大小。

2.食品摊贩登记证编号规则:以JYT标识,后加13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中12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2位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3位街道(乡镇)级代码、4位顺序码。每个食品摊贩登记证编号具有唯一性。具体表示形式如下图所示:

二、食品摊贩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证相关要求

1.食品摊贩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证;

2.食品摊贩登记证是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有效凭证,应当妥善保管,并将食品摊贩登记证悬挂或摆放在食品经营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3.食品摊贩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食品摊贩应及时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延续;食品摊贩登记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食品摊贩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三、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申请表(附后)



附表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申请书

经营者名称:                            

申请日期 :                      


填报说明


1.申请书应当填写经营者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

2.申请人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住所等信息

应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申请书内填写经营者应是食品安全负责人。

4.申请人应选择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附申报资料


1.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申请表

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住所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路/街)

门牌号码

经营场所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路/街)

门牌号码或摊位号码

经营起止时间


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蔬菜4.水果5.畜禽产品6.蛋及蛋制品

7.水产品8.米面油及产品9.调味料

10.豆及豆制品11.乳制品12.酒13.蜂蜜

14.炒货、坚果、糖果等15.熟食销售16.其他

从业人数(人)


应体检人数(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