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卡

衡阳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卡

搬迁对象确认

入选“四个必须”条件:一必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二必须是“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几种情形之一,①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生产资料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②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的地区,③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地区;三是住房不安全贫困户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必须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中理由之一;四必须是贫困群众意愿。

“五个程序”: 农户申请   村委会初审及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   县人民政府审批及公告    签订协议。

确认责任:做到符合条件的不漏一户,不符合条件不多一户,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及具体承办人员对上报户数和人员名册签字背书,对真实性负责,对违反确认程序、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安置方式

原则:群众自愿,因地制宜。

两为主:以村内就近安置为主,以小集中为主。

五结合:搬迁安置要与农村危房改造、扶贫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当地民风民俗有机结合。

原房原宅基地处置:原有住房要拆除,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并依法依规处置。

建设内容及资金政策

资金筹措:人均6万元,由四部分组成: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0.8万元/人,农户自筹0.2万元/人建房资金;2由省级政府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安排0.975万元/人;3专项建设基金安排0.5万元/人;4由国开行和农发行提供长期政策性贷款3.525万元/人。

资金分配:建房资金2万元/人(包括农户自筹0.2万元/人),其他4万元/人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旧房拆除与原宅基地复垦、产业发展与就业培训等项目建设。

建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m2,在此基础上每户(不论人口多少)需增加的不能超过25m2的总面积,但增加面积部分按实际建设成本由农户自行承担。所有住房均要按住建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住宅设计图集的要求,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

建房补助标准: 800/㎡,即不超过2万元/人(包括农户自筹0.2万元/人)。

补助方式:通过征求搬迁户意见后确定采取统一建房或购买房屋分配,直补自建或自购。

项目“两个主体”:资金运作主体:县城乡投;项目实施主体:县城乡投下设子公司。

同步整村搬迁政策

确认条件: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生产资料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条展,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人口;2所在自然村落有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群众自愿。

确认程序及责任: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程序和责任相同。

补助政策:建房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国家不予以补助;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与易地扶贫搬迁一并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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