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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神雁水乡有限公司"7·17"一般淹溺事故评估报告

衡阳县神雁水乡有限公司"7·17"一般淹溺事故评估报告


20227171202分,衡阳县神雁水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202375日,县安委办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在责任追究、隐患整改、履职尽责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衡阳县神雁水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雁水乡)目前状况

2023年6月27日,通过对该公司负责人的询问了解,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处于停止经营状态。2023年5月份,神雁水乡实际负责人李某锋将其30%股权抵债给王某,并于6月份向县文旅广体局申请注销其《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县文旅广体局于6月2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该公司注销《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同时进行了公告。因其法定代表人王某飞40%股权被法院冻结,工商营业执照暂时无法注销。

李某锋将其30%股权抵债给王某后,王某于2023年6月向衡阳县市监局登记成立了衡阳县广君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421MACNDK9K6A,法定代表人为易某,经营场所为原神雁水乡(衡阳县西渡镇英陂村)。李某锋及其原有股东不再参与管理及分红。

二、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衡阳县神雁水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一)款(一)项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3日向神雁水乡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衡衡阳应急罚【2022】执法大队-81号),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将移送县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1、根据政府批复,县文旅广体局于2022年11月4日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书面检查。

2根据政府批复,县文旅广体局党组于2022年10月31日对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王某湘、县全面健身服务中心主任罗某文进行了提醒谈话

四、相关单位及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衡阳县文旅广体局经查阅该单位相关资料,该局在此次事故发生后一是迅速组织召开了相关会议,安排部署对全县旅游行业场所进行了检查;二是吸取事故教训,该局在事故发生后成立了检查组,严查旅游行业场所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作业人员上岗持证、在岗等情况,认真查找问题隐患,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逐项责令限期整改到位;三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求各旅游行业场所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对进入旅游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知识的宣传,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确保安全。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相关责任单位能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整改到位,强化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衡阳县神雁水乡有限公司

"7.17"一般淹溺事故评估组                    

                           20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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