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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变“补鱼” !衡阳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达成磋商协议

12月15日,在衡阳县检察院的促成下,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了该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并成功签署赔偿协议。这是衡阳县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也是衡阳县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新探索。




据悉,今年9月27日晚,李某亮,李某杨、梁某三人分别携带非法电鱼装置,在衡阳县三湖镇福星村蒸水河河段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直至当晚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三人共捕获河鱼3.35公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李某亮三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非法电鱼作业对水体中鱼卵、鱼苗带来直接危害,李某亮等三人9月份非法捕捞时,正是鱼类孕卵育卵的基础期。”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吉斌着重强调了非法电鱼对生态资源的严重破坏。

会上,县人民法院、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的负责人发表了专业意见。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李某亮等三人,围绕损害事实、专家评估结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赔偿责任认定及履行方式进行了磋商。经商定,赔偿义务人李某亮等三人需在蒸水河投放2至5厘米鱼种2.3万尾,其中鲫鱼、鲤鱼苗种0.9万尾、刁子鱼等其它苗种1.4万尾,待来年春暖花开水温回暖时按评估报告足类足量购买鱼苗投放。




衡阳县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当场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支持磋商意见书》,并反复向赔偿义务人确认,对案件事实认定、评估报告及磋商协议有无异议,三位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现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下一步,县人民法院将对协议内容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力。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表示,该案的办理,节约了司法成本,有效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效率,对树立损害担责意识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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