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衡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财政专项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和省商务厅、财政厅《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湘商建〔202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厅下达至我县的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商粮局对项目资金实行共同管理,县商粮局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商粮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建议,下达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责权明确、专款专用、重点突出、绩效优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应对示范资金设立专账核算,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

第五条  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含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四个方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土建)、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  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政府采购类项目: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电商孵化中心、农产品供应链营运中心等)、乡村站点、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项目确定后可预拨不超过30%工程款和按进度拨付货物款,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凭承建企业开具的装修工程款或设施设备款发票,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付款。

2.购买服务类项目: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包括电商孵化中心、农产品供应链营运中心等)、乡村站点运营、物流体系运营、电商培训等项目,预拨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当年服务费的20%,每半年按照服务标准及要求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凭承建企业开具的服务费发票,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3.以奖代补类项目: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并完成验收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有效投资额30%的财政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项目确定后先预拨资金30%,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付余款,承建企业无需开具发票,但承建企业对总投资资金要建立专账,对各类建设开支相关合同、支付凭证、设施设备清单等相关资料要进行整理归档,做到票帐相符,以备检查,防止套取、骗取行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报批和拨付。

1.项目申报。承建企业将在建和已建成的项目向县商粮局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资料。

2.项目审核报批。县商粮局对承建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内容一致,通过实地评审后和与财政会审会商的方式,确定拨款的额度,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3.项目资金拨付。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湘商建〔2017〕30号)等文件,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分为分批拨付、验收拨付两种。

分批拨付:一是县服务中心、乡村服务站点、人员培训可根据项目进度,预拨部分资金(最多不超过拟补贴额度的50%)用于支持该项目建设,待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资金,如建设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应追回前期预拨资金;二是承建企业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提出验收申请、拨款申请,由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到项目现场查验工程实施进度,根据进度和效果分批次拨付进度资金;三是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先预拨付资金30%。

验收拨付:项目经过省商务厅、第三方评审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县商粮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拨付专项资金余款。

第八条 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1.县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2.县商粮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组织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资产登记台账。

3.县财政局负责对县商粮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和专项资金拨付,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县商粮局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承建企业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5.引入审计等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配合的企业、单位,县财政局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6.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示范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商粮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中央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表

2.衡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1

中央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及资金

中央资金

配套

资金


首期

1000万元

二期

500万元



1





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营(860万元)


1、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费(含电商孵化中心、农产品供应链营运中心等):170万元

2、三年运营费210万元

3、农产品上行运营服务费150万元(含区域公共品牌打造、产销对接活动、电商直播小镇、培育网红直播等)

380

150

0

1、改造升级或新建乡镇站点200个:120万元2、三年运营费(含3个示范站点打造等):150万元

3、广告宣传(宣传片制作、户外大型广告、乡村广告、媒体宣传等)60万元

230

100

0

县乡村物流体系建设及运营(210万元)

1.县级物流中心建设费:60万元

2.三年运营费(含开通 5 条县乡村配送 线路

3年的三级配送运营费用和上行物流补贴、构建运营商贸流通"网格仓"等):150万元

150

60

0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130万元)

1.普及培训费:50万元;

2.技能培训费:80万元;

90

40

0

2

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及运营(300万元)

1.产后设施化处理设备设施

2.农产品冷链物流、统仓共配

3.鼓励生产认证许可和品牌培育

4.全县农特产品标准化建设

5.建立全县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6.开拓农产品末端销售市场

注:对县域内相关农产品相关企业新增有效投资进行以奖代补,奖补标准比例不超 过 30%。其中,申报农产品产后设施化处 理设备设施及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相关企业, 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申报生产认证许可和品牌培育的相关企 业,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150

150

0

3

电商培训及站点运营等奖励(110万元)

1.每年对通过电商培训后就业创业的前100名电商人进行奖励:30万元

2.每年对运营效果突出,农产品上行突出 的 50个站点进行奖励:30万 元

3.对农产品上行突出的电商企业进行奖 励,共 50万元

0


110

4

项目监管及日常工作经费(90万元)

1.项目全程监管费:20万元

2.绩效评价费:10万元

3.项目验收费:10万元

4.工作经费:50万元

0


90

合计

1700

 

1000

500

200

(说明:以上资金安排使用由商粮部门提出具体预算建议后,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表中1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2项采取申报评选方式。如公开招标项目有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可用于2项项目建设)。

附件2

衡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根据省商务厅、财政厅《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湘商建〔2021〕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招投标或项目申报评选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衡阳县人民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县商粮局是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本细则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项目组织管理、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择优实力雄厚、经验丰富、带动作用大、运营能力强的企业作为项目承建主体,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建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的项目建设标准、运营标准和考核标准,并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细化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管理,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县商粮局、县财政局要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在衡阳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开设"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栏,并做好项目信息公示工作,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拨付进度和决策过程等信息,定期公示项目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督促项目承建单位按期完成工作。

第八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县商粮局应做好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报送,确保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中期,由县商粮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承建企业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未通过项目评价的承建企业需在3个月内按照项目要求完成整改,如整改仍不合格,承建企业将被取消项目承建资格,并追回前期投入资金。

第十条  县商粮局和承建企业都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定期对项目申报、实施、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项目实施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及有关原始票据,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确保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商粮局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二条  对项目评价、验收以及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销号机制,各承建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商粮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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