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
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18〕15 号)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1、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界牌园区主任或党工委书记任组长。
2、派出所、民政、卫计、司法、人社、团委、妇联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分管政法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名禁毒专职干部,按照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数30∶1 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设立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 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
4、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并
在期满解除7 日内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同时将解除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
1、对因阿片类毒品成瘾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接受3
年的社区康复。
2、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 次以上人员责令其接受3 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
社区戒毒人员由决定公安机关负责送到执行地报到,社区康复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家属在出所日接回到执行地报到。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之日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明确具体管理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15 日逾期不报到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报到时限逾期后3 个工作日内制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通报作出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及执行地公安机关,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将超期未报到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查控,查获地公安机关可对其依法作出处理。对未按期报到的社区戒毒人员,可以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签订协议书
1、告知其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
2、与其签订戒毒协议
3、落实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跟踪服务管理工作
定期检测
(一)应由派出所具有吸毒检测资质的民警担任此项工作
1、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第一年每月检测不少于1 次,
第二年每2 个月检测不少于1 次,第三年每3 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共计22 次。
2、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第一年每2 个月检测不少于1 次,
第二年每3 个月检测不少于1 次,第三年每6 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共计12 次。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填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吸毒检测记录表》。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检测次数内进行不定期抽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外出等原因推迟检测或漏检不超过3 个月的,可以采取毛发等生物样本检测方式进行补检,及时发现有无复吸毒品行为。对于流入外地、未变更执行地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可以委托流入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吸毒检测,流入地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并在完成吸
毒检测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反馈执行地公安机关。
对于逃避或拒绝接受定期吸毒检测或者抽检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行强制检测。对于初次逃避或拒绝检测、第二次逃避或拒绝检测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进行书面告诫;对于第三次逃避或拒绝检测或者强制检测后结果为阳性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应当制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自认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协议起24 小时内通报作出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及执行地公安机关,并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将该
文书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定期帮教、劝诫
1、由专(兼)职戒毒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2、定期在社区开展面向社会和社区戒毒人员的毒品预防宣
传教育,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有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有复吸毒品倾向时,须及时予以劝诫。在开展帮教、劝诫工作中应注意方式方法,注意对戒毒人员及家庭的隐私保护。
3、每月开展一次,对及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帮教、劝诫。
4、形成帮教记录。
戒毒知识辅导及心理疏导
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承担。戒毒知识的辅导主要是向社区戒毒人员传授戒毒的基本知识,进行心理疏导,提高对戒毒治疗的依从性,主动配合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定期家访(谈话)
1、主要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2、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
访)不少于1 次;每2 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不少于1 次。
3、目的是要及时掌握戒毒人员的生活、学习、工作及戒毒
等情况。
4、家访不仅限于对戒毒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走访,同时可
对其邻居、村社干部进行走访。
5、填写《社区戒毒(康复)见面访谈/家访记录》。
帮扶保障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计等部门落实帮扶保障措施。
基本的原则:贯彻《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
1、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开展职业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自主就业等多种形式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
2、按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对符合条件
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补贴。
3、按规定将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定期报告
1、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告
戒毒情况1次;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报告1次。
2、报告的内容应涉及戒毒情况,生产生活情况,心理状况,
家庭情况等。
3、报告内容要书面形式记录,可折合见面访谈次数。
定期评估鉴定
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每个季度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评估鉴定,每年要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评估鉴定。三年总的次数应为16 次。
2、评估内容包括配合程度,表现情况等为内容,康复的情
况,是否有违反规定的情况。
3、填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评估表》。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认定
对于初次擅自离开执行地和第二次擅自离开执行地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发现后应
立即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制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对其进行书面告诫;对于第三次擅自离开执行地或者擅自离开执行地累计超过30 日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制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24 小时内通报执行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信息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查控,查获地公安机关可对其依法作出处理。对严重违反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可以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复吸人员,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其他戒毒措施的运用
1、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吸食阿片类毒品、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本人丧失戒毒信心的戒毒人员,在自愿的前提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可以动员、监督其赴当地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2、自愿戒毒:对吸毒成瘾且经济条件允许的社区戒毒人员,
在其自愿的前提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可动员其到正规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3、戒毒康复场所:对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落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可以动员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地点变更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期间,因户籍地、居住地发生变化
需要变更执行地点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向原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地、居住地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原执行地公安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3 个工作日内通知原执行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3 个工作日内填写《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审批表》提交原执行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审批表后3 日内进行审批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的,制作《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通知书》,通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15 日内到新执行地报到;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书面说明理由。原执行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根据公安机关审批情况出具《关于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的函》,并于7 日内完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移交。
社区戒毒(康复)的中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此处所规定的“拘留”,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此处所规定的“逮捕”,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强制措施。对在社区戒毒期间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
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措施中止,期间需要戒毒治疗的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其释放时,到原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继续执行社区戒毒剩余的期限。
社区戒毒(康复)的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此处规定的“收监执行刑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由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拘役所中执行刑罚的,也属于“收监执行刑罚”。社区戒毒(康复)终止无需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
请假外出程序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所在地3 日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同意,发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
外出期间,需要进行定期检测的,要按协议规定,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主动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检测,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检测结果证明。
解除社区戒毒(康复)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应当在社区戒毒(康复)期满前15 日将解除建议书面反馈执行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并在期满解除7 日内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同时将解除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档案。内容包括:
1、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3、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4、社区戒毒(康复)计划
5、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6、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逾期报到通知书
7、社区戒毒(康复)见面访谈/家访记录
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通知书
9、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检测记录表
10、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学习、帮扶、医疗、就业记录
1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诫书
1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
1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请假申请表
1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
1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
16、关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
17、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评估表
18、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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