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禁毒委员会文件
蒸禁毒委发〔2018〕7号
衡阳县禁毒委员会
关于印发《衡阳县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县直各单位:
现将《衡阳县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并认真抓好相关工作措施和要求的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衡阳县禁毒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衡阳县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全国禁毒重点整治工作会议30项重点工作事项》、《国家禁毒委关于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办法》以及市禁毒委关于《全市重点整治地区考评办法》,切实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结合我县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从根本上遏制我县的毒品蔓延势头,促进衡阳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幸福和安居乐业,制定衡阳县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组织领导机制更加健全。各级党委牵头,政府主抓的禁毒工作党政同责领导体制全面建立,各级禁毒委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禁毒重点整治新格局。
(二)缉毒执法能力显著提升。打击涉毒团伙犯罪效能明显提高,外流贩毒活动明显减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零种植”,毒品生产加工“零发生”,年度外流贩毒人员抓捕人数下降50%,使全县严峻的毒情形势得到彻底扭转。
(三)吸毒人员戒治管控更加精准。中等风险以上吸毒人员100%纳入管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100%,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率达到85%以上,涉毒病残人员收治率达到90%以上,未执行强戒人员的管控率达到90%以上,确保社会面吸毒人员明显减少。
(四)禁毒预防教育更加有效。灵活的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重点整治宣传发动工作,努力使全县禁毒宣传教育覆盖面达100%,基层组织有效动员率达100%,举报毒品犯罪群众参与率进一步提高,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五)制毒物品监管更加高效。全面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等主管行业和相关企业法人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制毒物品全环节闭环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制毒物品监管长效机制,严防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加强对我县禁毒重点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指挥,充分调动各乡镇(园区)、各单位及人民群众力量参与禁毒工作,我县决定成立以县委书记、县禁毒委主任曾秀总揽,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禁毒委第一副主任孙鹏伟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禁毒委副主任王苏龙,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禁毒委副主任肖正才,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禁毒委副主任贺畅,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禁毒委副主任罗小伟,县人民法院院长、县禁毒委副主任谢云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禁毒委副主任阳发云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相关负责人与各禁毒委成员单位、各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衡阳县禁毒重点整治领导小组,禁毒重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禁毒办,禁毒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禁毒办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导重点整治工作的开展及情报收集、信息反馈、情况综合、战果统计、宣传报道等日常性工作。
三、时间安排
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时间为2018年5月2日——2019年12月31日,主要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5日—5月29日)。县禁毒委制定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具体措施;各乡镇(园区)、各部门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动员部署,迅速掀起禁毒严打整治高潮。
(二)全面实施重点整治阶段(2018年6月1日—2019年11月30日)。各乡镇(园区)、各部门按照县禁毒委禁毒重点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认真完善各种措施,全力开展破案攻坚、禁吸戒毒、重点整治、禁毒严管和禁毒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整治毒品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以禁毒重点整治为主导,全力遏制毒品蔓延发展。
一是牢牢把握主攻目标。针对我县禁毒工作实际,坚持把“打零包、挖网络、摧团伙”作为主攻目标,紧密结合上级组织开展的各类破案会战、打击毒品犯罪专项行动,强化打零包贩毒、毁网断线、追根究底、堵源截流等工作,严厉打击贩毒团伙,捣毁贩毒网络和窝点,遏制毒品犯罪蔓延。
二是加大对外流贩毒问题突出的重点整治力度。通过宣传教育、全面排查、精准打击、深度协作、综合治理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夯实禁毒基础,提升全民防毒拒诱能力,坚决遏制我县外流贩毒发展蔓延势头,力争取得外流贩毒整治阶段性突破。
三是加大对贩卖、容留吸食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多种手段,千方百计地提高发现、打击贩卖、容留吸食毒品特别是冰毒、K粉、麻古、神仙水、摇头丸等合成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合成毒品在我县的发展蔓延。
四是加大对宾馆、娱乐场所吸贩毒活动的整治力度。公安机关加强与文化、工商等部门配合,采取明查暗访、群众举报等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打击寄生在宾馆、娱乐场所内的吸贩毒团伙,依法打击容留、组织参与吸贩毒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在宾馆、娱乐场所发展。
五是加大对制毒物品的监管力度。对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其它生产、运输、仓储化学品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相关人员注册化工企业情况进行重点排查和情报研判;对制毒物品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整治;对化学品市场、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进行规范创新;公安、食药工质、安监、卫计等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督促整改制毒物品管理漏洞,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能力,严防制毒物品流失,全面构建全环节禁毒监管体系。
六是充分利用和发挥综治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资源。将禁毒工作纳入网格员职责,网格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毒人员有复吸现象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及时查办,确保涉毒人员得到有效稳控。
(二)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为契机,全力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
一是严格落实“无毒乡镇”创建工作责任。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严格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把禁毒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通过全力推进“小手拉大手”和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六进”等活动,把各项禁毒工作抓好、抓实。
二是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责任措施。成立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园区)的书记(主任)任组长,乡镇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协调,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及所属村(社区)干部以强化全社会宣传发动为推进,以开展吸毒人员的发现、登记、跟踪、监控和尿检为手段,以加强涉毒人员的帮教管控为支撑,积极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各项责任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三是强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考核制度。在严格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责任的基础上,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畴,并通过进一步明确创建达标标准,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考核,明确以奖代拨制度,激励和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以强化禁毒宣传为抓手,不断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全力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
一是切实抓好经常性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广泛采取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播禁毒新闻报道、禁毒公益广告、禁毒文艺节目、禁毒宣传册等方法,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广在全县所有村(社区)建立禁毒宣传橱窗、园地,在公共场所张贴禁毒宣传警示标识,在城镇设立禁毒公益广告牌的做法,积极依靠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经常性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各级妇联组织继续深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各级共青团组织进一步开展禁毒志愿者活动;文体部门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切实强化禁毒集中宣传教育。紧紧抓住“6.1”《禁毒法》纪念日、“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重点时期,利用多种形式,不断丰富禁毒宣传内容,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乐于接受的禁毒宣传活动,坚持用毒品危害的典型事例教育群众,用禁毒斗争的巨大成效鼓舞群众,用健康文明的人生理念引导群众,用科学的方法组织群众,不断扩大禁毒宣传的覆盖面,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
三是强化青少年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教育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禁毒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组织实施《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规划》,按要求落实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每学年至少安排4课时毒品预防教育专题课,抓好禁毒教育进课堂工作,推动毒品预防教育活动从县城扩大到农村。全面开展禁毒“五个一”、“五创新”、“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上级部署,加强禁毒师资培训,并通过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强化高危人群的毒品预防教育。在各类重点复杂场所,结合普法宣传、科普宣传、预防艾滋病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对社会闲散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和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吸毒高危人群开展禁毒知识宣传和禁毒法制教育。
(四)建立禁毒例会制度。
县禁毒委每季度定期召开1次例会,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总结禁毒严打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全面分析研判禁毒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禁毒严打各项工作。
(五)强化领导责任追究。
各乡镇(园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园区)、本部门禁毒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分管禁毒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园区)、本部门的禁毒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乡镇(园区)、各部门禁毒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文明创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畴。考核不合格的,被市禁毒委列为重点整治、重点督办、重点关注和被县禁毒委列为重点整治、重点督办的,未如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按照《衡阳县禁毒工作责任制规定》、《衡阳县重点整治工作办法》落实责任追究。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整治。各乡镇(园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将禁毒列入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安排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有责任心的同志负责禁毒工作。层层签订禁毒责任书,切实落实禁毒严打专项行动工作措施,迅速掀起严打整治高潮。
(二)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汇报总结。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到县禁毒办;每月向禁毒办报送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报送工作总结,对重大情况及时报送。
(三)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各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在县禁毒委的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一方面,要立足本职,找准参与严打整治的切入点、着力点,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另一方面,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打总体仗、联手仗的作用,真正形成综合治毒的工作格局和强大合力,确保禁毒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乡镇(园区)的支持、帮扶,全程参与禁毒整治工作;各乡镇(园区)党委、政府要及时召开镇、村两级干部和挂点县直单位干部动员部署大会,安排挂点县直机关干部、镇干部、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村(社区)等人员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员、宣传、教育、排查、管控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衡阳县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办法
附件
衡阳县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治理重点乡镇(园区)突出毒品问题,推进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禁毒工作责任制》(禁毒委发〔2014〕2号)、《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办法》(禁毒委发〔2015〕1号)、《湖南省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实施办法》(湘禁毒委发〔201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是针对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园区),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禁毒工作责任,组织全社会力量,统筹各方面资源,对毒品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重要载体和系统工程。
第三条 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园区)是指毒品问题突出,对本地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乡镇(园区)。
第四条 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坚持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原则。确定不同类别、不同层级重点整治地区,建立健全分级预警、通报约谈、挂牌整治、定期报告、督导检查、考核验收、适时调整等制度。
第五条 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园区)评定依据坚持兼顾客观毒情和主观工作,侧重客观毒情。评定标准坚持定性与量化相结合。评定方式坚持实地调研、公众评价、数据评定多种方式相结合,视情况引入社会调查,着重考虑人民群众对禁毒工作的满意度和禁毒工作的社会效果。评定程序坚持上下联动、整体实施、逐级申报、上级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坚持禁毒与发展、治毒与治贫相结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等多各种手段开展综合整治。
第七条 坚持禁毒重点整治与禁毒重点扶持相结合原则。把重点整治地区作为重点扶持地区,加强工作联系、指导和帮扶。
第八条 禁毒重点整治乡镇(园区)党委和政府对禁毒工作负总责。县禁毒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园区)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划为认定单位。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十条 下列乡镇(园区)属于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园区):
(一)制造毒品或制毒物品突出乡镇(园区)。指我县境内主要毒品、制毒物品的制造、加工地,或者制毒技师、技术、设备的主要流出地。
(二)毒品或者制毒物品走私通道乡镇(园区)。指毒品、制毒物品主要入境内流、走私出境,给县内外造成严重危害的边境地区。
(三)毒品中转集散地区。指外籍或外地涉毒人员聚集,毒品流通渠道和供销链条稳定,贩毒网络辐射区域或全县,有组织贩毒形成规模,毒品价格明显低于周边的重点乡镇(园区)。
(四)外流贩毒突出乡镇(园区)。指当地户籍人员外出贩毒问题严重,长期未有效解决的重点乡镇(园区)。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严重乡镇(园区)。
(六)毒品滥用严重乡镇(园区)。毒品滥用规模庞大,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频发,娱乐服务场所涉毒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点乡镇(园区)。
(七)其他需要重点整治乡镇(园区)。
第十一条 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园区)整治分二个级别:
(一)县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级别。包括毒品问题突出、危害严重,当地长期无动于衷、无所作为的乡镇(园区);或根据目前工作状态难有作为、难见成效的乡镇(园区);或工作虽在加强但问题长期得不到好转的乡镇(园区)。
(二)县禁毒委员会重点督办级别。包括毒品问题正在发展、较为突出,当地尚未清醒看到、高度重视、及时主动加强工作的乡镇(园区)。
第十二条 乡镇(园区)禁毒委员会可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级重点整治、重点督办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县禁毒委员会重点督办乡镇(园区)实行一年限期整治,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年;县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乡镇(园区)实行二年限期整治,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年,仍未实现整治目标的,继续挂牌整治。
乡镇(园区)禁毒委员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本级重点整治、重点督办工作期限。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降低整治级别或者取消整治:
(一)组织领导到位。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完善;禁毒重点整治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禁毒工作责任明确、追究到位;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专人抓、专人管、专人干。
(二)机制保障健全。党委、政府定期研究禁毒工作,形成全党动手、全民参与工作格局。禁毒委员会建立情况通报、协调沟通、督导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禁毒专业队伍满足工作需要,禁毒经费保障得力。
(三)基础工作扎实。禁毒工作台账明了,基础毒情底数清楚;吸毒人员查处最大化,“逢嫌必检”较好落实,管控基本到位;毒品来源、流向、渠道、价格以及涉毒团伙、人员、动向、制贩毒活动规律特点等情况基本掌握。
(四)宣传教育有效。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常态化、本土化,针对性强。禁毒宣传“六进”活动深入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对本地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认识明显提高,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意识明显增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增多。
(五)执法打击有力。形成并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本地制贩毒团伙、网络、窝点特别是幕后组织者、团伙骨干和“保护伞”受到有力打击,法律惩处到位,禁毒执法绩效考核名列全县前列。
(六)突出问题缓解。本地毒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毒情形势趋于好转,毒品问题不再是严重危害本地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本地毒品问题危害周边、影响全县的状况发生改观;未出现新的, 突出毒品问题;人民群众对本地禁毒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部署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园区)的评定工作。各乡镇(园区)禁毒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度报送重点整治、重点督办或降低级别、取消整治的申请,县禁毒委员会组织审核评估。
第十六条 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工作中发现但各地未主动申报的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园区),可以直接提请县禁毒委员会作出重点整治、重点督办的决定。
第十七条 县禁毒委员会鼓励乡镇(园区)禁毒委员会主动申报禁毒重点整治村(社区),视情给予不同整治级别和扶助措施。
第十八条 乡镇(园区)禁毒委员会每年度向县禁毒委员会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整治期满,乡镇(园区)禁毒委员会向县禁毒委员会提交整治工作报告以及延长、降低级别或取消重点整治的申请。
第十九条 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度组织成员单位,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对乡镇(园区)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评定,提出重点整治、重点督办或降低级别、取消整治意见,报请县禁毒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被县禁毒委员会取消重点整治、重点督办后出现严重反弹的乡镇(园区),县禁毒委员会直接挂牌整治。
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禁毒委员会对禁毒重点整治乡镇(园区)实行分工负责、对口帮扶、包干督导。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口支援。
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县禁毒委员会挂牌整治地区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园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同级禁毒工作经费中明确禁毒重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侦查办案、堵源截流、禁吸戒毒、预防教育、禁种铲毒等工作需要。
第二十三条 县禁毒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督促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园区)开展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力量,指导、帮助实施科学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第二十四条 被列为市、县禁毒委员会重点督办、重点整治的乡镇(园区)禁毒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实施“一把手”工程。党委、政府应当定期研究加强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定期向县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
第二十五条 禁毒重点督办、重点整治乡镇(园区)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禁毒重点督办、重点整治乡镇(园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禁毒专业队伍,配备适应禁毒工作需要的警力。应当加强禁毒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禁毒工作所需。
第二十七条禁毒重点督办、重点整治乡镇(园区)应当建立毒情监测评估体系、工作机制和毒情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具有本地特点、适应本地需要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县禁毒委员会依据《衡阳县禁毒工作责任制规定》,定期向县委、政府通报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毒情形势和禁毒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衡阳县禁毒工作责任制规定》的规定,对被列为禁毒重点整治、重点督办的乡镇(园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该乡镇(园区)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条 被列为市、县禁毒委员会禁毒重点整治的乡镇(园区),应当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措施:
(一)取消当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文明创建和平安创建等全县性以上考核评先评优的资格。
(二)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评优、提拔和交流重用。
(三)在被列为重点整治的乡镇(园区)以前,已经在该乡镇(园区)担任相应职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因不重视禁毒工作、履职不力导致毒情严重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列为禁毒重点督办、重点整治的乡镇(园区),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而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当延长重点督办、整治期限,并视情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在延长重点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当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对属于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而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当延长重点整治期限,并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园区)和单位,按照《衡阳县禁毒工作责任制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禁毒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乡镇(园区)禁毒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内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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