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中共衡阳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全市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7-03 11:23:45  责任编辑:衡阳县组织部

全县各乡镇、界牌园区、县直机关(党委、党组):

现将《全市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县委组织部

                    2019年6月28日


全市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对标中央、省委组织部选人用人检查和整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深入查找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和违规违纪选人用人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向纵深发展,激励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是指由市委组织部派出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组,通过巡察检查、定期检查、机动抽查等形式,每五年对全市所有有用人权的地方和单位,在选人用人工作、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公务员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编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全面检查一遍。同时,被检查的地方和单位根据专项检查组反馈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需在两个月内整改到位。市委组织部根据被检查地方和单位的整改情况,对相关问题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在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领导下,由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各相关工作科室按照职能分工督促落实。

 

第二章  对象内容

第五条  专项检查对象为各县市区委,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市属高校、工业园区、企业;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各县市区直单位、市直机关归口管理单位。

    第六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选人用人工作方面,重点检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政策规定、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以及上一轮专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方面,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深化改革和攻坚克难、推动发展和改善民生、抓工作落实、化解矛盾应对危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等情况;

(三)人事管理方面,重点检查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考录、考核、晋级、奖惩、登记、调任、调配等情况;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方面,重点检查干部人事档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专项审核工作、重要材料缺失、执行任前审核制度、涂改造假处理等情况;

(五)编制管理方面,重点检查违规进人、违规转编、混编混岗、违规设置机构、违规提高机构级别等情况。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七条  组建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检查组,每组2-4人组成。其中,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相关科室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科正副科长担任,成员主要从选人用人检查人才库中轮流选派。检查组在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检查工作由检查组组长组织开展。

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组人才库一般由市县两级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的同志,以及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同志组成。同时,坚持“以检代训”“以老带新”,既注重从熟悉干部人事工作相关政策、具有检查工作经验的同志中安排,又注重从新调整交流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的同志中适量安排。每一轮检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抽调同志的综合表现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按程序负责做好人才库人员的动态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动员培训。开展检查工作前,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集中学习干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指导检查组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第九条  收集问题线索。组织部门提供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上轮检查工作问题清单、“一报告两评议”结果、有关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查核等情况。组织部门相关工作科室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提供日常管理中掌握的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线索,以及不担当不作为方面的反映情况。编制部门提供被检查地方和单位编制管理清查、举报查核等情况。组织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信访、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审计、扶贫等部门发函,收集相关职能部门日常掌握的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新发展理念、扶贫攻坚、环境保护、重大项目建设、突发事件处置、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方面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线索。

第十条  印发检查预告。开展检查工作前,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向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发出检查预告,告知检查组成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事项以及需要提前准备的迎检资料。

第十一条  沟通进驻时间。检查组进驻前,及时与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确定开展检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其中,县市区检查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市直单位检查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延伸检查单位检查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发布检查告知书。检查组进驻后,及时发布告知书,公布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受理举报途径以及检查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听取情况汇报。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向检查组汇报本地本单位选人用人工作、领导干部担当作为、人事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编制管理等以及上一轮选人用人检查情况。县市区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汇报,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由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延伸检查单位由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汇报。汇报需突出问题导向、见人见事。

第十四条  开展个别谈话。检查组根据了解到的问题线索,确定谈话人员范围,合理制定谈话提纲,明确谈话内容,进一步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查阅文书资料。根据了解掌握的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查阅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有关干部人事制度规定、人员编制清单、干部人事档案、干部考察文书、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凡提四必”和举报受理查核情况、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处理情况和“三超两乱”整治、违规兼职清理、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情况,以及上一轮检查工作整改落实情况等有关材料,其中抽查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应有一定比例(县市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20%),并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条  实地调查了解。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情节比较复杂和性质比较严重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组织开展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和查清有关情况;对涉及干部“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的,需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注重运用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查找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线索。

第十七条  督促边查边改。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要求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村料,对反映突出、线索具体的问题,督促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不等不拖、立行立改。

第十八条  沟通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就发现的有关问题与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组织召开情况沟通会,听取情况说明,并根据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形成检查材料。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综合分析、汇总整理,形成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问题线索清单,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和相关干部科室。在巡察检查期间须经巡察检查组组长审核再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

第二十条  听取汇报。每一轮检查结束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中听取各检查组情况汇报。

第二十一条  汇总审定。根据部务会听取汇报时研究意见,各检查组对问题线索清单进一步甄别完善、梳理归类,交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汇总呈报部领导审定,并将审定意见反馈到相关干部科室。

第二十二条  移交反馈。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将部领导审定后的问题线索清单,书面反馈给被检查地方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巡察检查期间,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将问题线索清单移交给巡察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巡察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阅后,再向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书面反馈。反馈时,应当按要求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章  整改实施

第二十三条  整改落实。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在收到问题线索清单十五日内,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对接,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整改时限,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形成整改工作方案。整改工作需在两个月内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验收销号。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和相关工作科室,根据被检查单位上报的整改工作方案和整改任务清单分别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推动问题整改到位。整改工作实行“双签字”“双销号”制度,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在完成整改任务后,及时将整改情况分别与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及相关工作科室对账,并相互签字确认。双方在完成对账后十五日内,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将整改情况,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汇总验收,经部领导研究同意后销号。整改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和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宽松软”的,市委组织部相关干部科室责成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党委(党组)重新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和纠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督查。被检查地方或者单位对整改落实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建立组织部门对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加强抽查复核,把督促整改落实作为组织部门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强化运用。加强检查工作整改成效评估和统计分析,把整改工作情况作为单位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压实工作责任。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检查组组长负重要领导责任,成员负直接责任。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人事工作的党委(党组)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市委组织部相关工作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对归口联系地方和单位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负有统筹指导、督促落实和验收销号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检查工作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纪律规定,对违反“六条禁令”“九不准”等有关纪律规定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检查的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要全面、如实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凡弄虚作假、跑风漏气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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