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关于整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方面突出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26 09:10:36  责任编辑:衡阳县组织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推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秉公用权,根据中组部《关于省区市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关于开展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组201958号)、《关于防止利用领导干部名义“提篮子”“打牌子”有关工作的通知》(湘组201961号)以及《中共衡阳市委印发的<衡阳市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现就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方面突出问题开展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和界牌园区在职的正副科实职领导干部和正副科非领导职务干部。

二、整治内容

1、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

(二)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

(三)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在外方企业驻国内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等。

上述第(二)、(三)项中所称“高级职务”一般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或公司章程明确的相对应职务。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任职单位(系统)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领导干部所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性活动和在外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行为。

4、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1、自查自纠。各单位迅速召开专题党委(党组)会议,依据政策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问题,认真核实并填报表格,确保不少报、漏报、瞒报。各单位在11月27日前把汇总表纸质档(单位盖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本单位如有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需要报送其本人填写的个人情况表作为附件)报送组织部干部监督组,电子档请发邮箱2321897569@qq.com

2、整改落实。如有发现相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方面突出问题,要按照中组部《关于省区市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进行整改落实,于11月30日前整改到位。被确定为规范对象的领导干部,可选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

3、追责移交。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中,不得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担任相应企业、代表机构的高级职务;不得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者股份(股权)。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在规定期限内,被确定为规范对象的领导干部拒不退出的,将对领导干部进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1: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有关情况表 (1).xls

附件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汇总表.xls

                                                       中共衡阳县委组织部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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