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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 有关要求 有关要求


发表时间:2016-07-21 18:17:46  责任编辑:衡阳县组织部

一、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关于换届纪律的“九个严禁,九个一律”

1、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2、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处理。

3、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4、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5、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6、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7、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8、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中共衡阳市委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有关职责分工及责任追究要求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党委担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担负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所辖地区换届风气监督的领导统筹和对下指导,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运行。

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对本级换届选举会风会纪担负直接责任,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实施、会风会纪的贯彻落实和代表、委员的监督管理。

纪检机关担负监督责任,负责所辖地区换届风气监督的执纪和问责,确保换届纪律不折不扣执行。

组织部门担负直接责任,负责所辖地区换届风气监督的组织和部署,协调推进换届风气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宣传部门担负舆论引导责任,负责所辖地区换届风气监督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营造良好换届风气氛围。

统战部门担负协同配合责任,负责协助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做好所辖地区换届风气监督的有关工作。

政法机关担负维护社会稳定和换届工作安全责任,负责所辖地区换届期间的社会稳定和换届工作安全,协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方式主要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司法处理。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2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下列情形的: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司法机关按照破坏选举罪立案查处。

3党员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从严从速查究问责。

(一)对以亲属、朋友、部下、同乡、同学、战友等为“小圈子”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通过请客送礼、打电话、发短信、微信以及其他方式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三)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四)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五)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取消其代表、委员或候选人资格,一律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六)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七)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八)对跑风漏气、泄漏、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十)对其他违反换届纪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对已当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领导班子换届提名人选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予以罢免、撤销和取消人选资格。对非党员干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5领导干部因履职不力,导致本地区换届风气不正、换届纪律松弛、换届选举出现非组织活动等问题的,一律严肃问责。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并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6在换届工作中,职能部门因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换届工作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责任。代表团、临时党支部和界别组违反换届工作纪律规定,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影响、干扰、破坏换届选举行为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代表团、临时党支部和界别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7换届工作人员违反换届纪律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从严从速查究问责。

(一)对参与、帮助或协助他人搞拉票贿选、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停职、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及降职等组织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二)对换届工作中收受他人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贿赂或好处的,视情节给予停职、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三)对代表、委员和领导班子换届提名人选资格审查不认真、不细致,不严格落实“四个凡提”要求,导致身份失真、人选失察、结构失衡、“带病提名”、“带病提拔”的,一律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顶着不办的,一律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五)对在查核工作过程中敷衍塞责、营私舞弊的,一律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六)对不遵守工作纪律,出现通风报信、跑风漏气、泄密失密等问题的,一律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七)对换届工作方案制定不实、组织不力、全程纪实不详,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八)对其他影响换届工作有序平稳进行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处理。

8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中纪委举报电话:12388

中组部举报电话:12380

举报网站:http://www.12380.gov.cn

县纪委举报电话:0734-6816753

县委组织部举报电话:0734-6827989

          短信受理:18107347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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