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利
    “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福利,是指有关改善工作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事情,包括各种补贴或津贴、各项休假待遇、各种为工作人员和生活提供方便、解决特殊困难、活跃文化娱乐生活而建立的设施与制度等。狭义的福利,仅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身举办的、其经费在规定的“福利费”项下开支的各种集体福利事业和对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一、福利的标准与使用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执行湖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福利费提取标准和支付办法的通知》湘劳人险 [1996]103 号规定:从 1986 年 1 月起,福利费标准按工资总额的 2.5% 提取,专款专用。如有节余,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  解决工作人员家属困难。
    •  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
    •  解决工作人员家属死亡埋葬困难。
    •  解决工作人员其他特殊困难。
    •  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福利费审批程序:福利费由人事局负责管理及审批。

二、集体福利

????????????    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为了方便职工生活、减轻家务劳动、提供职工个人无偿解决生活和工作的基本条件而建立的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如职工住宅、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疗养院等。二是为了丰富和活跃职工文化生活而建立的各种文化福利设施和组织有关活动。如职工阅览室、图书馆、文化宫、俱乐部、影剧院、球场、体育场等。三是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为减轻职工生活负担而建立的生活方便福利补贴制度。主要有:职工各季取暖补贴、职工按规定享受探亲的路费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物价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贴。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起生前直系亲属的物质资助, 1992 年以来,其遗属补助标准调整三次,其遗属指死者生前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弟妹、养父母、养子女、男到女方落户的岳父母,年龄是指未满 18 周岁或虽满 18 周岁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人男满 60 周岁以上或虽满 60 周岁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满 45 周岁或未满 45 周岁但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三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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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类别文件名称
及执行时间

非农业人口

农业人口

因公死亡

湘人险 [1992]75 号 199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一人每月补助 45 元,二人或二人以上每人每月补助 40 元

一人每月补助 40 元,二人或以上每人每月补助 35 元

每人每月增发 8 元

湘人发 [1997]170 号 199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一人每月补助 110 元,二人或二人以上每人每月补助 90 元

一人每月补助 70 元,二人或二人以上每人每月补助 50 元

每人每月增发 15 元

湘人发 [2001]149 号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一人每月补助 180 元,二人或二人以上每人每月补助 160 元

一人每月补助 140 元,二人或二人以上每人每月补助 120 元

每人每月增发 45 元


四、休假及其待遇

    根据各有关文件规定,职工除每星期享受2天休假外,每年还可享受法定的节假,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有婚、丧事,可享受婚、丧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没有寒暑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年休假。

    (一) 节假
    规定了两类节假
    1、 全体职工均可享受的法定节假。此类节假全年共计10天。即:新年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2、 部分人员享受的假日。如“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可享受假半天;“五四”青年节,青年职工可享受假半天。
    上述假期内工资照发。

    (二) 探亲假
    1、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条件
    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 探亲的对象
    配偶与父母
    3、 探亲假期
    (1) 探望配偶:每年一次,给假30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给假20天,如两年一次可给假45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给假20天。
    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时间,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内工资照发。

    (三) 婚、丧假
    1、 职工结婚,可请婚假;直接亲属死亡,可请丧假。假期均为三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2、 凡实行晚婚者,增加晚婚假12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需要料理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的丧事,可给假三天,在外地料理丧事,可给予路程假。

    (四) 女职工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工资照发,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产假一个月,实行晚婚者再增产假一个月,女职工难产,增假15天,若多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假15天,产假内,工资照发。

五、丧葬抚恤

    •  丧葬费
    •  我县 1990 年执行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湘人险 [1990]100 号文件规定:凡病故的为 600 元,因工死亡的 700 元,包干使用。
    •  我县 1997 年 8 月执行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湘人发 [1997]169 号文件规定:凡病故的为 900 元,因公死亡的 1300 元,包干使用。
    我县 2001 年 10 月起执行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湘人发 [2001]149 号文件规定:凡病故的 1500 元,因工死亡的 2000 元,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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