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核 奖 励

一、 90年代初的考核奖励

    (一)考核。
     90 年代初(即 91 、 92 年)的考核内容主要是进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奖励
    1 、奖励的项目分为: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五种。五种奖励一般应单独使用,必要时,可以并用。奖励分为年终奖和一事一奖,年终评奖每年一次,按比例评,一事一奖指对在某项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给予奖励,一事一奖可随时授予。
    2 、审批权限及奖励经费

????    先进工作者由所在单位授予,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记功、记大功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市管的干部由市政府批准;浮动升级由市政府批准,平时一次性固定升级奖励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先进工作者由县人事局发奖金 30 元,记功发奖金 60 元,记大功发奖金 100 元。

二、新时期的考核奖励( 93年至今)

    自 93 年 10 月 1 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颁布实施以来,我县的考核奖励开始迈上法制化的轨道,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实施考核、奖励,极大地调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了干部队伍素质和行政效率。

(一)考核

    1 、考核范围:政府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2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3 、考核的等次:干部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工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999 年 12 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发文,要求增设基本称职考核结果等次,现共计四个等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在本部门总人数的 10% 以内,做多不超过 15% 。
    4 、考核的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基本称职:政治业务素质一般,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5 、考核结果的使用:①凡当年考核评为“优秀”的人员均可给予嘉奖以上奖励;②凡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可提前 2 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③凡当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降职或降级(即有职务的降职务,没职务的降工资);④凡连续 2 年考核“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二)奖励

    1 、奖励的标准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在工作中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授予荣誉称号。

    2 、奖励的批准权限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3 、奖励的待遇
    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发放一定的奖品或奖金(嘉奖 60 元,记三等功 120 元、记二等功 200 元);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对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