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任 免
    行政任免就是依法任命或免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工作职务,行政任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任免手续。

    一、任免权限

    90 年代以来,我县政府行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任免的权限和范围是:
1 、县政府组阁局、办、委的局长、主任由县人大任免。
2 、县政府工作局、办、委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厂矿企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等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人民政府任免。
3 、县政府系列的股级干部由县人事局任免,副股级干部由战线任免。 2000 年以后股级干部任免权限有所变更:县人民政府各局的人事股长由组织部任免,其他股级干部和副股级干部由战线或部门任免。

    二、任免程序和手续

    在行政任免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既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又贯彻和体现党政分开的原则,自 1991 年以来,我县行政任免的程序和手续如下:

    1、任职程序
    ( 1 )提名。由所在单位提出拟任职人选,报送组织部门或任免机关人事部门。
    ( 2 )考察。组织人事部门或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考察。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对拟任职人员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把任职方案提交任免机关或者有管理权的党委(党组)研究。
    ( 3 )审批。具有任免权或管理权的机构,通过集体讨论,作出是否任职的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4 )发布任职通知,颁发任命书。任免机构对决定任命职务的,发布任职通知。同时,按照任免权限颁发由任免机关行政首长签发的任命书。

    2、免职程序
    ( 1 )所在单位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 2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 3 )任免机关或有管理权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4 )任免机关发布免职通知,并在一定范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