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 退休 退职
    退休从内涵到外延都是十分丰富的人事现象,从退休的主体上说,它表现为退休人员的权利,从退休的客体上说,表现为一种社会制度。退休还表现为是一种工作,是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能。我县截止 2003 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已有退休人员 5600 多人,占在职的五分之一还多,且每年以 300 多人的速度递增,我们本着“甘为老人孺子牛”的精神做这项工作。

一、退(离)休、退职的概念

    离休是老干部离职修养的简称,它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干部,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时,离开工作岗位休息,由国家供养并给予从优照顾,这是我国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安排老干部一种特有的形式,是一种特殊的退休。
    退休是国家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工龄、年龄或因病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依照国家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得到一定数量的退休金。
    退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国家规定的 退休条件,因身体有病,经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不能继续工作而退出工作岗位,并领取一定数量的生活费,属于退休范畴。

二、(离)休、退职条件及待遇

(一)、离休

离休条件

待遇标准

生活补贴

文件依据

离休

1937 年 7 月 6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原标准基本工资的 100%

每年增发两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国发 [1982]62 号

抗战参加工作

37.7.7~42.12.31

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

43.11~45.9.2

每年增发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解放战争 45.9.3~49.9.30

当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解放区 1948 年底前享受政府薪金制待遇的

(二)退职

条件

文件依据

待遇

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的

国发 [1978]104 号湘人险 [1993]31 号

一般对象

退休费比例 50%

特殊对象( 1949.1.1~1949.9.30 )参加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

退休费比例 100%

(三)退休

退休条件

文件依据

退休(职)待遇

文件依据

退休内别

性别

年龄

(周岁)

连续工龄

工作年限

退休费比例( % )

工作年限

退休费比例( % )

干部

工人

正常退休

60

60

满 10 年

国发 [1978]104 号

满 35 年以上

95

满 24 年

84

湘人险 [1995]92 号

55

50

特殊工种退休

55

55

满 34 年

94

满 23 年

83

45

45

因病退休

50

50

满 33 年

93

满 22 年

82

45

45

公务员提前退休

55

满 20 年

湘人发 [1996]63 号

满 32 年

92

满 21 年

81

50

满 30 年

工残退休

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

国发 [1978]104 号湘人险 [1993]31 号

满 31 年

91

满 20 年

80

满 30 年

90

满 19 不

74

满 29 年

89

满 18 年

73

矽肺病退休

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 肺结核、以及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

国发 [1978]104 号 [1963] 中劳薪字第 400 号

满 28 年

88

满 17 年

72

满 27 年

87

满 16 年

71

满 26 年

86

满 15 年

70

满 25 年

85

三、退休人员的管理

    敬老尊贤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县人事部门把退管服务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协调一致,检查督促逐步形成了退休干部原单位管理为主,居住地区管理和退休干部自我约束为辅,两者结合的管理体制,每个乡镇建有老龄支部,配有老龄专干,每月有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他们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献计献策,积极配合县委、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了余热。